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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处理工伤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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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处理工伤的效力工伤保险的建立的初衷及支付渠道,要求构成工伤一定要经有权部门进行认定。

工伤保险设立的初衷是为了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的待遇。为了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的及时准确发放,必须经法律规定的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决定是否构成工伤以及是否应支付工伤待遇。从这个角度分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议认定的工伤,因不合法定程序而无法得到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

因此,对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建议立法部门将申报工伤作为此类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加以规定:在发生伤害事故之日起30日内,劳动者应书面向用人单位说明受伤情况,由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若用人单位不申请,劳动者及其家属在1年内提出认定申请的,只要查明建立了劳动关系,则强制认定为工伤,由此类用人单位承担相关的费用。如此才能真正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能促使用人单位承担交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对于参加了工伤保险的企业,若其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工伤,也应强制认定工伤,但不得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相关费用,仍由用人单位承担。

一、双重劳动关系存在的法律风险有什么?

1、对前用人单位连带赔偿风险

根据我国劳动人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先成立的劳动关系优先于后成立的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不得对外兼职或建立新的劳动关系,若企业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工伤赔付的法律风险

一般而言,劳动者已由原用人单位购买了社会保险,随着全国统一社会保障号的启动,使得社会保险无需也无法重复办理,导致后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难以为劳动者购买保险(尤其是工伤保险),这样一旦劳动者在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就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处获得工伤保险赔偿,或者说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就免不了本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相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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