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以窃取、收买等方式大肆收集公民个人信息,严重扰乱公民身份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该罪的客体是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犯罪主体一般为个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该罪已被取消,并改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法律分析
1、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窃取、收买等方法大肆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单位可以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故意。本罪因刑法修正案九出台,该罪已经被取消,并变更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拓展延伸
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四个要素解析
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四个要素解析是指对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详细解析。首先,非法获取是指在未经授权或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获得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其次,公民个人信息是指涉及个人身份、财产、通信、健康等方面的信息。第三,构成要素包括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主观要素是指犯罪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客观要素是指实施非法获取行为的方式、手段和结果。最后,四个要素具体包括非法获取行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对象、获取方式和获取结果。只有当这四个要素齐全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才能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结语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行为人以窃取、收买等方法大肆收集公民个人信息,严重破坏了个人信息的安全和管理秩序。该罪的主体可以是个人或单位,主观上需要故意实施非法获取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该罪已经被取消并变更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要素包括非法获取行为、个人信息的对象、获取方式和获取结果。只有当这四个要素齐全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才能构成该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十七条 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下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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