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公民在国外未定居,其配偶定居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都有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中国公民在国外定居,其配偶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果外衣放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3.夫妻双方在国外定居的中国公民要求在国内办理离婚手续的,如果双方对离婚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没有任何争议,可以回国向原婚姻登记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对以上问题有争议,则需回国向原婚姻登记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国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作为代理人代为办理,并向国内原婚姻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提交书面意见,由该登记机关办理或由人民法院审理。委托书和意见书必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国驻外使馆认证,也可由我国驻外使领馆直接认证。
4.中国公民夫妻双方均在国外但未定居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一、我国对涉外婚姻处理的原则
1、我国一般原则
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我国的特殊原则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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