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年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80元;2.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90元;3.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100元。
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十条 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过居民委员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续。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的家庭收入情况定期进行核查。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参加其所在的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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