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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受托管理业务相关备案事项的通知-中市协发〔2019〕163号

来源:世旅网
中国银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受托管理业务相关备案事项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19.12.27 2019.12.27 中市协发〔2019〕163号 金融债券 行业规定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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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托管理业务相关备案事项的通知 中市协发〔2019〕163号 各市场参与者:

为加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管理机制建设,维护投资人权益,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业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及相关自律规则,现就有关受托管理业务的相关备案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下机构中有意向开展受托管理业务的,可向交易商协会提交受托管理业务备案申请: (一)已取得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业务资质的金融机构; (二)持有金融许可证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三)已取得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商业务资质的信托公司;(四)具备债务融资工具业务经验,最近1年内为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出具过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二、上述机构成为受托管理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内部治理机制健全,已建立完善的受托管理业务相关制度,包括投资人沟通、受托事务信息披露、利益冲突防范与管理、信息保密、人员管理、质量控制等;

(二)受托管理业务应由专门团队和人员负责开展,相应工作人员应当熟悉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业务,或具有管理处置担保物、参与债务重组或司法程序等相关工作经验;

(三)受托管理业务与债券承销等其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应建立风险隔离机制,对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形及风险进行有效识别和防范; (四)最近2年没有重大违法和违规行为;

(五)申请备案的机构应当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遵守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自律规则。

三、符合上述条件的机构应按照本通知附件的具体要求向交易商协会提交备案材料,经交易商协会秘书处备案后,可开展受托管理业务。

四、提交备案申请的机构应确保备案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相关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相关备案工作,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与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联系。 特此通知。

备案联系人:蒋敏杰 ************ 刘欣东 ************ 朱吟琰 ************ 崔志鹏 ************

入会联系人:刘子微 ************ 传真*************

备案邮箱:************************.cn 附件:受托管理业务备案材料具体要求 中国银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19年12月27日 附件

受托管理业务备案材料具体要求

一、符合《关于受托管理业务相关备案事项的通知》相关要求且有意向开展受托管理业务的机构,应向交易商协会秘书处提交加盖机构公章的下列备案材料: (一)备案说明书;

备案说明书需包括以下内容: 1.备案意向;

2.机构联系人、职务及联系方式;

3.相关业务部门情况简介,包括岗位设置、人员简历、职责划分等情况,并应包括相关部门从业人员从业经验和业务资格能力等情况;4.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和违规行为的书面说明;

5.最近2年本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相关业务情况说明。 (二)经年检的营业执照或律师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受托管理业务操作规程、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说明及相关制度等; (四)交易商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除第一条所述备案材料外,还应提供《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信托公司除第一条所述备案材料外,还应提供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开展情况证明文件。 四、律师事务所除第一条所述备案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备案材料: (一)债务融资工具业务开展情况证明文件; (二)重大复杂诉讼、破产案件开展情况证明文件。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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