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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建立健全民主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街聘任的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等特邀监督员(以下简称特邀监督员)的作用,加强对特邀监督员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特邀监督员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热心特邀监督工作。
(二)具有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和政策理论水平。
(三)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经验丰富、公正廉洁、联系群众,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代表性。
(四)本人自愿,身体健康,有参加监督活动的时间和精力。
二、特邀监督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一)特邀监督员的职责
1、为聘任单位领导有关决策和重大问题、重要工作提供咨询、建议和意见。
2、参加聘任单位有关专项活动、专业会议,参与有关重大问题、重要工作的调查研究和检查、巡视,对聘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民主监督。
3、协助聘任单位做好接待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宣传教育工作,反映沟通群众意见,促进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和理解。
(二)特邀监督员的权利
1、可根据工作需要查阅聘任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了解聘任单位有关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
2、参加聘任单位有关的会议、检查、调研及业务培训等活动。
3、按照聘任单位的规定,接待、受理人民群众的有关来信、来访、举报和申诉,并向聘任单位反馈意见,提出建议,了解办理情况。
4、对聘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意见,实施民主监督。
5、向推荐单位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6、特邀监督员受聘任单位聘请,组织或者参加各类特邀活动,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特邀监督员进行打击报复。
(三)特邀监督员的义务
1、认真学习并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2、接受聘任单位的领导,严格遵守聘任单位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
3、坚持实事要求是,公正廉洁,不谋私利,尽职尽责。
4、认真热情接待群众来访,及时转递群众来信,主动反映和反馈社情民意。
5、积极参加聘任单位组织的检查、巡视等活动。对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纪检监察机关反映。
6、聘任单位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特邀监督人员的聘任程序。
(一)聘任单位向推荐单位发聘请函,提出聘任意向,推荐单位提出人选,其中:
1、聘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的,由聘任单位分别向市人大、政协提出,由市人大、政协职能部门按聘任单位要求分别推荐拟聘人选,推荐人选如属民主党派、工商联成员或无党派人士的,还需与市委统战部沟通协商。
2、聘请市民主党派、工商联成员的,由市委统战部按聘任单位有关要求,与民主党派、工商联协商,酝酿产生拟聘人选,并向聘任单位推荐。
3、聘请其他人员的,由聘任单位向被聘人员所在单位提出,由被聘单位按要求向聘任单位推荐拟聘人选。
(二)聘任单位向受聘的特邀监督员颁发聘任证书。
(三)特邀监督员聘任期限一般为3年,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聘任期限。聘任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和所在单位同意可续聘。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如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对不能履行职责或违反纪律的特邀监督员,聘任单位应与推荐单位协商后及时予以解聘。
(四)特邀监督员在聘期内要求解聘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聘任单位和推荐单位同意后,由聘任单位书面通知特邀监督员和所在单位,并收回聘书。
四、特邀监督员的管理
开展特邀监督工作要注重实效,注意防止和克服重数量、轻质量,重聘任、轻管理,重形式、轻内容的现象,确保特邀监督员发挥应有的作用。
市纪委、监察局负责全市特邀监督员的协调管理工作。市纪检监察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经常召开特邀监督员代表座谈会,交流经验,推动指导和了解掌握全市特邀监督工作情况。市级机关、单位要把聘任的特邀监督员名单和每年开展工作的情况报市纪委备案,并负责管理好下属单位特邀监督员的聘任工作。
聘任单位应积极发挥特邀监督员的政策咨询、联系群众和民主监督作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要指定职能部门和人员负责特邀监督员的聘任和联络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工作运行机制和规章制度,为特邀监督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要组织特邀监督员阅读有关文件资料,
有计划地对特邀监督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邀请特邀监督员参加有关会议及活动;要定期不定期地走访特邀监督员或召开座谈会,通报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共同研究改进和加强工作的措施;要认真对待、及时处理特邀监督员转递的群众来信和反馈的信息,必要时给予专题答复;要加强与特邀监督员所在单位的联系,及时通报特邀监督员参与监督活动的工作情况,取得他们对特邀监督员工作的支持。特邀监督员任期满时,聘任单位要对特邀监督员在任期内的表现作出评价,并将结果及时告知特邀监督员所在单位,对作出重大贡献的,聘任单位可给予适当的奖励或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特邀监督员所在单位要从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的大局出发,大力支持特邀监督员工作,切实解决实际困难,积极创造便利条件,保证特邀监督员参加各项监督工作活动,并计入本职工作量,其工资、奖金、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受影响。要严格把关,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特邀监督员。同时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一般每人受聘特邀监督工作的单位不超过两家。
五、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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