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银保监局关于印发银行保险业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 【公布日期】2020.07.22
• 【字 号】鲁银保监发〔2020〕21号
• 【施行日期】2020.07.22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山东银保监局关于印发银行保险业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银保监分局,开发银行、农发行、大型银行山东省分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外资银行、住房储蓄银行济南分行,资产管理公司山东分公司,驻济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山东省联社及济南办事处,齐鲁银行,城商行联盟,省局直接监管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现将《山东银保监局银行保险业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暂行办法》生效之日起,《山东银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登记制度的通知》(鲁银监办发〔2015〕11号)、《山东银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从业人员处罚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鲁银监办发〔2015〕26号)和《山东银监局办公室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系统上线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鲁银监办通〔2017〕5号)同时废止。
山东银保监局
2020年7月22日
山东银保监局银行保险业
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银保监局辖内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以下简称“处罚信息”)的管理,确保处罚信息的安全保密、合规使用,提高为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银保监局辖内依法设立的银行机构、保险机构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的收集、管理和使用。
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保险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等四类机构。
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机构。
山东省银行业协会、山东省保险业协会和山东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在岗人员,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包括邮政代理人员)。
人事关系隶属上级管理机构或其他机构,在山东银保监局辖内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工
作形成的处罚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处罚信息是指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党纪处分、内部处分、重大经济处罚及其他处罚等惩戒措施的信息。
第五条 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要做好处罚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明确专门部门、专职人员负责处罚信息的报送、申请查询和日常管理,要确保处罚信息报送全面、真实、准确、及时。
第二章 职责和权利
第六条 山东银保监局负责辖内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的管理,具体工作由案件稽查部门牵头,法规处、统信处和各机构监管处等部门予以配合。
山东银保监局案件稽查部门负责处罚信息的收集、汇总、保管、维护、查询和分析;负责为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查询处罚信息,并反馈结果。管理维护处罚信息管理系统,指导、监督、稽查银保监分局和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处罚信息管理工作。
山东银保监局法规处、统信处等部门按照处室职责分别为处罚信息管理提供法律咨询和科技支持。
第七条 各银保监分局负责各自辖内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的管理,包括处罚信息的收集、汇总、保管、维护、查询和分析等。履行属地处罚信息管理职责,要明确牵头部门,合理进行内部职责分工,指导、监督辖内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开展处罚
信息管理工作。
第 处罚信息以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报送为主,并对处罚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若有需要,可申请查询。
第三章 处罚信息报送
第九条 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应事先以聘用合同等形式明确告知从业人员,如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其处罚信息将报送监管部门,并用于行业内共享。
(一)处罚由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内部做出的,处罚信息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构报送。处罚由司法机关、监管机构、上级管理机构等机构外部做出的,由被处罚人员行为发生时所在机构报送。
(二)人事关系在山东银保监局辖外机构,但在山东银保监局辖内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工作的人员,处罚信息由行为发生时所在机构报送。人事关系在山东银保监局辖内银行保险业分(支)机构,但在山东银保监局辖外工作的人员,处罚信息由人事关系所在地机构报送。
(三)已离职从业人员的责任认定结果,由该人员离职前的任职机构向属地监管机构报送。
第十条 处罚信息通过山东银保监局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处罚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各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要具备系统运行所要求的条件,确保处罚信
息报送畅通、安全。
第十一条 在处罚信息管理系统中,将处罚信息报送录入端口定义为“录入员”,承担处罚信息录入工作。
第十二条 处罚信息管理系统分别为山东辖区各银行业、保险业法人总部、一级分行或专营机构一级分中心(省级分公司)、二级分行或专营机构二级分中心(地市中心支公司)、山东省银行业协会、山东省保险业协会和山东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设立一个“录入员”端口。
第十三条 每个设立“录入员”端口的单位要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处罚信息的录入工作。要将工作人员情况报属地监管机构处罚信息主管部门(具体报告格式、内容见附件1),如有工作人员调整,要随时报告。
第十四条 处罚信息报送的格式为,被处罚人姓名、性别、用工身份、身份证号码、最高学历、政治面貌、处罚机构名称、被处罚行为发生时所在机构名称、所在机构层级、处罚文号、被处罚行为发生时所在部门、被处罚时岗位职务、是否具有董(理)事、监事高管任职资格,任职文件号、任职时间、违法违规违纪基本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类别(责任认定结果)、处罚种类、处罚时间、处罚期限和解除时间。(具体报告格式、内容见附件2)
第十五条 需要报送的处罚类别及处罚种类:
处罚类别分“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党纪处分、内部处分、重大经济处罚、其他处
罚”六大类。处罚种类指每个处罚类别中的具体名称。
刑事处罚,指司法机关因从业人员违反刑法规范而实行的法定的强制处分。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等。
行政处罚,指金融监管部门及行政执法机关对银行保险业从业人员作出的处罚决定。包括,金融监管部门作出的取消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禁止从事银行保险业工作等以及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行政拘留等。
党纪处分,指银行保险业从业人员所在党组织依据《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对从业人员给予的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
内部处分,指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按照有关内部规定对本单位违规人员作出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内部处分包括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对劳务派遣人员因违反有关规章制度或应承担相关责任而作出的处理意见,含“退回”等。
重大经济处罚,指银行保险业从业人员因违反法规、党纪、机构内部规定而受到的、数额在5000元(含)人民币以上的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发工资、核减绩效、损失赔偿、违规积分(对应的减薪数额)等。
其他处罚,指金融监管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处罚,包括从业人员因存在违法、违规或违反机构内部规定被免职、解聘职务、责令辞职及应承担责任的单方辞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十六条 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应按照“一人一事一报”的原则,于处罚决定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处罚信息管理系统向监管机构报送。从外部获取的处罚信息或处罚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知悉、应当知悉或信息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处罚信息管理系统向监管机构报送。
第十七条 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因处罚错误或处罚信息报送错误,需要修改变更的,要填写《处罚信息变更申请表》(见附件3),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印章,到属地监管机构申请办理。
各银保监分局收到变更申请后,向省局处罚信息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第四章 处罚信息使用
第十 山东银保监局各机构监管处和银保监分局在审查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要害部门岗位任职资格时,应按照“谁受理谁查询”的原则查询从业人员处罚信息,并根据查询结果,依照有关规定决定是否予以核准或是否同意所备案事项。
第十九条 处罚信息供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在人力资源管理中使用。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招录有银行保险业从业经历的人员时,应向山东银保监局或辖区分局申请查询有关处罚信息。
第二十条 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从山东银保监局及辖区分局获取的处罚信息,只能用
于本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不得向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提供。
第二十一条 处罚信息管理系统为山东银保监局各机构监管处和银保监分局处罚信息牵头科室设立信息查询端口,赋予“查询员”权限。
第二十二条 各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查询处罚信息,须向属地监管机构提供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印章的《处罚信息查询申请表》(具体格式见附件4)、经办人员身份证件和单位介绍信。
第二十三条 属地监管机构处罚信息主管部门收到处罚信息查询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查询结果(具体格式见附件5)。
第五章 处罚信息管理
第二十四条 山东银保监局、各分局、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应严格遵守保密及个人信息保护等相关规定,不得违反规定泄露处罚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应与全体员工(含拟招录人员)签订“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个人处罚信息授权查询使用承诺书”。(具体格式见附件6)
第二十六条 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应与山东银保监局或各银保监分局签订“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承诺书”后方可查询有关处罚信息。(具体格式见附件7)
第二十七条 处罚信息除刑事处罚和金融监管部门作出的取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终身任职资格、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保险业工作的行政处罚为终身有效外,其他处罚信息保存期限为处罚期限终止日起5年,过期不再提供查询服务。
第二十 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要求报送、查询和使用处罚信息。违反本办法瞒报、查询、使用、泄露处罚信息的,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山东银保监局及所辖银保监分局应依法依规采取监管措施。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esig.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3988号-3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