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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居山建设项目管理

来源:世旅网
《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

管理暂行规定》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的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建设项目包括:

1、基本建设项目:指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2、更新改造项目:主要是利用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对现有设施设备进行技术改造,一般用于土建工程量的资金不超过投资总额20%,单项工程新增建筑面积不超过原有面积30%的项目。

3、维修与装修项目:指不改变房屋外形、不增加建筑面积、不增加建筑高度的房屋维修、室内外装饰装修,构筑物维修等项目。

第三条 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与之配套景区详细规划,遵循“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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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永续利用”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第四条 在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管辖范围进行项目建设,必须报管委会审批;需按规定报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也必须报经管委会审查后再转呈上报。

第五条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对管辖范围内所有项目建设实施统一管理、审批和处罚,管委会下属各职能部门代表管委会负责承办。在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管辖范围进行的所有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二章 管理职能与审批程序

第六条 建设项目审批权限与管理部门分工 (一)审批权限

1、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项目由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批准,或审查后按规定程序报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

2、属普通维修与装饰项目由建设局审批;景区、景点的维修项目、文物保护单位、古建筑的一般性维修,由建设局审查后报管委会建设项目审查领导小组审批。

(二)职能部门分工

经发局负责办理建设项目立项、负责指导协调建设项目招投标和对重大项目的招投标进行检查,项目竣工后,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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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审查、工程与造价、工程质量监督、施工管理、市政设施配套与绿化使用和征用、环境绿化,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进行监督管理、竣工验收、监督管理等工作。

综合局负责建设项目林地占用或者征用或临时占用林地的初审,以及参与竣工验收等工作。

国土资源、房产部门负责办理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土地使用监督、房产管理及参与竣工验收等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评价,负责环保及环境监测和监督管理。

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办理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审批和现场勘察。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建设项目防火防盗管理。

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对建设项目的建设监督、环卫设施配套,对违法建设和违法占地行为进行处罚。

财政部门负责建设项目资金的审核以及收费的统一管理,建设资金专户储存与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的审计。

其它与建设项目管理有关的部门,履行各自的管理职能。 第七条 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基本建设与更新改造项目

(1)建设项目管理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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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会项目 审查领导小组审查 项目申请报计划部门 经发、规划、土地、林业、环保部门进行可行性认证 经发局发前期工作联系函,有关部门签署意见 建设项目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部门意见 按季度报管委会审定并转报省审批 管委会办公室下抄告单 经发局下立项批文 规划部门确定用地范围办理规划用地许可证 经发局安排建 设用地土地部门办理手续 管委会审查 税费缴 交 项目招标、发包 建设单位补附财政、审计意见 资本金 到位 经发局下达开工批文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放线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施工监管 财税部门组织清缴税费 竣工验收 办理固定资产移交等手续 (2)全部或部门使用国家、省市和地方国债资金及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由经发局组织审查。

(3)图纸审查

基本建设与更新改造项目由规划部门审查建筑方案、图纸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建设局审查通过后,报管委会审定备案;维修与装饰项目图纸审批权限由建设局审查后报管委会建设项目审查领导小组审批,所有建筑工程施工图由建设局组织审查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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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规划管理

第八条 依据《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各景区详细规划。详细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色彩和环境绿化等,必须注重保护庐山西海特色,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必须考虑节水、节能、污染等内容。

第十条 新景区开发和旧景区项目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必须符合风景区规划,不得妨碍影响风景区的发展,污染和破坏风景区的资源和环境。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须填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划部门划定的范围、位置报送1:200或者1:500测量地形图。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广场、绿地、溪流、高压供电走廊、地下管线等进行建设。所有公用设施(包括道路、广场、绿地等)上空、地面、地下都不得视为本单位范围之内,不得侵占,妨碍公共使用。

第十三条 规划部门根据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及批文要求,具体确定建设用地的位置和范围,划出规划红线,提出规划设计条件,作为设计和建设依据。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均不能改变建筑物的使用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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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确需改变使用功能的,应重新申报。

第十五条 规划部门应会同经发局、国土资源、房产部门到现场放线验线,凡未经规划部门放验线的过程,不得动工,已动工的要责令停止施工。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需要临时使用土地和进行临时建设,必须经规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报主管副主任批准后,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不超过两年;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的监督,并按规定期限收回,及时拆除临时建筑,恢复原有地形地貌。确因需要续用,必须重新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 综合执法大队对建设项目要经常检查,被检查单位或个人要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如发现有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综合执法大队要及时制止,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时进行处罚并将查处结果报管委会建设项目审查领导小组备案。所有建设项目的立项批文均告知综合执法大队。

第十八条 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揽违规违法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如若发现,不仅要给单位处罚,还要追究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设计、施工单位在设计、施工过程中不得任意扩大建筑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增加层数、增加高度。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建设单位应向规划部门报送竣工资料备案,规划部门应参与验收全过程。验收合格,发给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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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章 绿地、林地与土地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含临时占用林地项目)需征用、占用林地、绿地,应到综合局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依法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凡新、改、扩建和临时用地必须到国土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国土管理部门根据项目批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红线图,确定四址图范围和面积,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二十三条 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必须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如果进行转让(含以土地作价、合作、入股),必须到国土管理部门签定《土地出让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按本规定二十三条要求办理用地手续。

第五章 环境保护、文物保护与绿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在风景名胜区进行建设,应贯彻保护第一的原则,建设项目的布局、选址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规划与文物保护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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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发局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书。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立项后,环境保护设施和环境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更新改造项目原有污染必须同时进行治理。

第二十八条 施工期间,建设、施工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和减轻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粉尘、废弃物、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破环,工程竣工后对污染和破坏的环境应及时恢复。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功能、排污特征等确需变更的,必须经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进行重新评价。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与绿化投资必须在项目总投资中单列,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 环保与综合局须审查建设项目设计图纸中环境保护与绿化内容,参与竣工验收,检查、监督环保设施与绿化工程的竣工、设施运转情况。

第六章 安全生产与消防、防盗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设施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建设项目均实施安全、消防、防盗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立项后,建设单位委托的设计部门必须依据《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和公安消防部门现场勘察意见,进行设计,并提交公安消防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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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对未经防火审核而擅自施工或施工中改变防火设计的工程,公安消防部门下达《违反建筑设计防火审核通知书》,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予以整改。

第三十五条 建筑工程中的消防工程完工后,须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核发《消防工程验收意见书》。对达不到要求的,限期整改,使之达到安全防范要求。

第三十六条 公安部门应根据房屋用途,按照防盗、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设计单位配备与防盗、火灾危险性、建设规模、功能相适应的防盗与消防设备和器材。

第三十七条 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安全设施的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建设局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章 勘察、设计与施工管理

第三十八条 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和施工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条件、有资格书单位,无证单位和个人不准进入项目勘察、设计和施工。

第三十九条 外省有甲乙级资格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以及本省有资格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到风景区从事勘察、设计、施工活动,必须按江西省建设厅勘察设计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到建设局办理注册登记,图纸必须送建设局审查。

第四十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时,不能改变经发局下达的批文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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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不能改变管委会批准的设计方案或另外增加内容,批准的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和项目内容,必须符合规划设计规定和要求。

第四十一条 项目施工必须符合风景名胜区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批文要求和规划规定,施工企业必须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工程项目能够按时开工和连续施工。

第四十二条 维修与装饰项目由审批单位审核批准后,确认有资格的施工队伍,办理建设施工许可证,实施施工。

第四十三条 建设项目凡达到应招投标规定的(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或总投资50万元以上),应进行招投标,确定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办理施工前期相关手续后,才能与中标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书》。

第四十四条 施工现场管理

1、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原则上避开旅游高峰期。

2、施工现场必须围栏作业,按要求悬挂四牌一图,做到文明施工。 3、二层以上的建筑物,施工时必须安装安全网;公路两侧及景点施工现场实行全封闭作业,要设置明显标志。

4、施工材料要堆放整齐,注意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自然环境、地质地貌、古树名木,做好环境管理。

第四十五条 加强施工过程中质量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或降低工程质量等级的,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进行整改。

第四十六条 建筑余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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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控制建筑余土。避免大量开挖,建设、维修和拆除危旧房的建筑余土、渣土,原则上禁止运往垃圾场,禁止在施工现场和周围堆放。

综合执法大队对建筑余土、建筑渣土实施监督管理。 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在一个月内进行环境整治,恢复原貌,绿化美化。

第八章 竣工验收

第四十七条 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和维修等项目都必须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建设单位凭竣工验收批文等资料,到土地、房产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手续。

第四十八条 竣工验收的组织

1、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和重要维修等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由经发局会同建设、土地、房产、环保、林业、安全监督、消防、财政、审计等部门(邀请有关专家、工程技术人员)组成验收组,验收合格后下达验收批文。

2、验收前,建设单位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做好各项工作,由建设单位向经发局按验收要求召集或通知建设、环保、安监、消防等部门进行前期验收,如发现问题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由验收组进行竣工验收,土地、房产部门凭验收批文与房产备案要求办理房产登记,全部手续完备后,建设单位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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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竣工验收流程图如图示:

项目建设单位向经发局提出 竣工验收申请 建设、安监、消防、环保、林业等部门进行前期阶段性验收 项目建设单位按阶段性验收整改意见进行整改 验收组召开现场验收会议 经发局按会议纪要发出竣工 验收批文 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土地、房产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 工程施工验收的资料和依据

1、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及批文。 2、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书。 3、立项批文。

4、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设计方案及施工图。 5、批准的用地意见、投资计划。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用地手续和《建筑施工许可证》。

7、现行施工安装技术验收规范和各专业部门制定的验收规程以及审批部门修改、调整的文件。

8、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中外合资、合作建设项目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验收。

9、建设单位编制竣工图、竣工报告、工程施工决算报告。 10、规划、消防、环保、土地、房产、安监、财政、审计等有关专业单位的验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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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十条 验收组负责审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听取工程情况汇报,审阅工程档案资料,并实地察验工程和设备安装 情况,对规划、设计、施工、工程质量、安全、环境、绿化、工程决算、税费征收等方面作出前面评价。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收,对遗留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落实。

其他部门或个人无权组织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30日内持有关材料到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过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五十二条 竣工项目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的移交手续。

第九章 罚 则

第五十三条 对风景区管辖范围内的建设活动中的违法占地、违法建筑、由综合执法大队负责查处,由经发局、建设环保房产局、综合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局协助监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处罚包括:责令停业建设(停工整顿)、限期拆除、没收违法建筑物、罚款和限期整改、罚款同时应补交税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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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建设(停工整顿)的期限为一个月至一年,发生重大违法行为,报管委会批准后,违法建筑面积的部门按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罚款,并另行补收税费(按建筑费用每平方2000元计算)。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违反规划要求的,除责令停止设计、施工、修改设计和施工方案外,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五十五条 对违法建设项目,土地、房产部门不得核发证照并收回原发证照。

第五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限期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由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期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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