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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自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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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室文件

农银办发〔2007〕483号

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小企业业务部门

自律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小企业业务部门自律监管实施细则》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有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

行(小企业业务部)。

附件:中国农业银行小企业业务部门自律监管实施细则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

主题词:信贷业务 小企业业务 自律监管 通知

抄 送:中国农业银行监事会,各审计特派办,苏州分行。内部发送:农业信贷部、信贷管理部、审计局、法律与合规部、监察部。

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室2007年6月21日印发

—1—附件:

中国农业银行小企业业务部门自律监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企业业务管理,加大内部控制力度,有效防

范和化解小企业业务经营风险,促进我行小企业业务健康发展,根

据《中国农业银行业务部门自律监管工作指导原则》(农银发

〔2000〕78号)及农业银行小企业业务有关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是总行小企业业务部对各一级分行(直

属分行)小企业业务部门、岗位及其业务经营活动进行自律性监督

管理的依据。一级分行(直属分行)、二级分行小企业业务部门对

下级行小企业业务部门的自律性监督管理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小企业业务部门是指各级行单设的小企业业务部或小企业业

务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条 小企业业务部门自律监管工作采取下管一级的原

则,上级行监管的主要对象是下一级分支机构的对口业务部门。

在监管过程中,上级行小企业业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延伸监

管检查至所辖的各级分支机构。

第四条 小企业业务部门实施自律监管的形式为非现场监测

和现场检查。非现场监测的范围主要为下一级分支机构对口业务

部门小企业业务经营管理情况。现场检查范围主要为下一级分支

机构对口业务部门上年度的小企业业务经营管理情况,必要时可

上溯或下延。

—2—第五条 小企业业务部门实施自律监管的主要依据为农业银

行有关小企业业务管理的制度、办法和操作规程。

第二章 自律监管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监管部门职责履行情况。

(一)是否按总行有关规定在小企业业务部门内设置了相应岗

位,明确了岗位职责,配备了专职客户经理。

(二)是否对辖内小企业业务发展组织实施了有效监管,落实

了监管责任。

(三)是否按照总行小企业业务年度工作要点,明确了本行发

展思路和工作目标,并采取了积极措施,推动辖内小企业业务健

康、快速发展。

(四)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二级分行小企业业务部门是否

按照农业银行贷后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了对下辖对口

部门小企业客户贷后管理的指导与监督职责。

(五)是否向上级行定期、按时上报了小企业业务非现场监测

数据和经营管理情况分析报告,上报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第七条 监管业务经营情况。

(一)小企业业务整体经营情况。包括:小企业客户信用余额

及增减变动、信贷结构和客户结构、信贷资产质量状况。

(二)小企业业务对象是否符合总行规定的小企业客户标准。

(三)小企业贷款投向是否符合国家产行业政策要求,是否符

合农业银行有关信贷政策和信贷结构调整方向。

(四)小企业信贷业务操作程序是否符合农业银行有关信贷政

策和管理制度的要求。

—3—(五)小企业客户授信前的调查、评估是否按规定进行,首笔信

贷业务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双人实地调查。

(六)对除办理免评级或可不单独进行评级及统一授信业务以

外的小企业信贷客户,是否按《中国农业银行小企业信用等级测评

计分表》的标准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是否按小企业信贷管理制度对

小企业客户测算授信额度。

(七)采用(抵)质押担保方式办理小企业贷款的,抵(质)押品

是否符合相关信贷制度规定,且足值、有效,是否办妥了有效抵

(质)押登记、质物交付、冻结、止付等手续;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

保证人是否符合相关信贷制度规定,具有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

(八)贷款合同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贷款发放的流程与手

续是否符合农业银行有关规定。

(九)小企业客户与贷款的档案资料是否完整,管理是否合规。

(十)信贷管理系统(CMS)中的小企业客户标识认定是否符

合总行有关标准,客户信息填制是否真实、准确。

(十一)是否按照农业银行有关规定,切实履行了小企业客户

的各项贷后管理职责;贷后管理各类记录是否真实、完备;对发现

的重大风险,是否及时进行了预警、上报,并采取了妥善的应对措

施。

(十二)对到期未收回的小企业贷款是否进行了及时催收,并

按相关信贷制度及时调整了贷款形态。

第三章 非现场监测

第八条 各级行小企业业务部门根据上级行小企业业务部门

的要求,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组织实施非现场监测。

—4—总行小企业业务部对一级分行的非现场监测主要通过CMS

系统进行。

第九条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于每季度后15日内向总行

小企业业务部报送该季度辖内小企业业务经营管理分析报告。

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辖内小企业业务市场营销、业务经营、

系统管理的基本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拟采取

的措施;本部门对辖内分支机构自律监管工作的落实情况;对上一

期分析报告中提出的主要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后的效果;当地同业

小企业业务的最新动态;对总行小企业业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非现场监测报表指“中国农业银行小企业信贷业务经营管理

情况监测表(附表1)”。

第十条 非现场监测结果的处理。总行小企业业务部以电子

文本形式建立一级分行小企业业务监测档案,每半年形成一份监

测报告,并以文件形式向各一级分行通报监测情况。

第十一条 异常情况的处理。总行小企业业务部在非现场监

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要求相关一级分行小企业业务部门在规定

时间内提交专题报告,也可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检查。

第四章 现场检查

第十二条 现场检查采取周期制方式。具体要求如下:

(一)总行小企业业务部每年对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小企业业

务部门进行一次抽查,抽查面不低于30%。总行小企业业务部将

根据非现场监测结果,重点抽查业务量较大、反映问题较多的一级

分行小企业业务部门及辖内相关分支机构。对违法违规案件发生

数量较多、业务风险程度较高的分支机构,将适当增加监管次数,

—5—扩大监管范围。

(二)一级分行小企业业务部门每年对所辖二级分行对口部门

进行一次抽查,抽查面不低于40%。

(三)二级分行小企业业务部门每半年对所辖支行对口业务部

门进行一次抽查,抽查面不低于30%。

(四)县支行小企业业务主管部门每半年对本部门管理的小企

业业务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十三条 现场检查程序。包括检查前的准备阶段、检查实

施阶段和检查后处理阶段。

(一)检查前准备阶段的主要工作程序

1、抽选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明确职责分工。

2、制定检查工作实施方案,报小企业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

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制定实施方案的依据,被查单位的名称

和基本情况,拟检查的范围、内容、目标、重点、实施步骤和时间要

求,检查组人员的组成和分工,审批人的意见、签名和日期。

3、发出现场检查通知。检查组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被查单位

发出现场检查通知,主要内容包括:被查单位名称、检查内容、方

式、时间安排,检查组成员名单,对被查单位配合检查工作的要求,

被检查单位应提供的资料清单等。

(二)检查实施阶段的主要程序

1、实施检查。检查组人员根据分工,按照检查实施方案中规

定的检查事项,调阅有关资料,逐项进行检查。

2、交换意见,整理登记。全部事项检查完成后,要对检查记录

进行整理分析,补充必要的证明材料。检查组通过与被检查单位

进行沟通,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交换意见,进行认定,并填写《自律

—6—监管检查登记簿》(附表2)。登记簿一式三联,第一联留被监管单

位,第二联由小企业业务部门保管,第三联交同级审计部门。

(三)检查后处理阶段的主要程序

1、撰写检查报告。主要内容为:检查的业务和时间范围,发现

的问题以及处罚处理和整改建议。检查报告经小企业业务部门负

责人审定后,报主管行领导。

2、下发意见书。根据内部监督委员会或主管行长签发的意

见,小企业业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意见,将处罚处理和整

改建议正式形成意见书下发,并限期纠正。

3、建立检查档案。检查全过程完成后,要建立检查档案,内容

包括:现场检查实施方案、现场检查通知、自律监管登记簿、现场检

查报告、现场检查意见书及有关附件等。

第十四条 跟踪检查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被检

查单位根据下发的现场检查意见书,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

并将整改情况及时上报上级行小企业业务部门。对同一被检查单

位再次进行检查时,检查组必须首先核实上次现场检查提出的整

改意见是否落实到位。

第五章 自律监管的权力与责任

第十五条 小企业业务部门实施自律监管时,监管人员有权

查阅被查单位的相关业务资料,查询有关事项;有权对违法违规事

项当场纠正或责令限期整改;有权依据总行制定的有关工作人员

违反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提出处理建议。给予经济处罚的,经监

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主管行领导批准后执行;需要给予纪

律处分的,移交监察部门,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移交人事部门;违

—7—法违规行为已构成案件的,移交监察、保卫部门查处。

第十六条 各一级分行小企业业务部门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

定自律监管措施,明确监管责任。对没有按规定要求进行检查或

检查走过场,其间发生违法违规问题的,对发现问题未按规定进行

处理的,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检查

人员或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小企业业务部门的自律监管工作接受经内部监督

委员会或行长授权的行内同级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小企业业务部负

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1.中国农业银行小企业信贷业务经营管理情况监测表

2.中国农业银行小企业业务部门自律监管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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