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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

来源:世旅网


网络侵权问题研究

网络侵权概述

网络侵权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所发生的侵权行为。所谓网络是指将地理位臵不同,并具有独立功能的多个计算机系统通过通信设备和线路连接起来以功能完善的网络软件及网络操作系统等,实现网络中资源共享的系统。 网络侵权的背景

随着计算机及通讯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已快速辐射到社会各个领域。互联网的广泛应用空前地改变了人类的生存、生活与生产方式,为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开拓了一个广阔而贴近的空间,给人们的生活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与此同时,个人数据被多方主体收集、存储、使用和传播现象屡见不鲜,个人隐私泄露和被侵犯的事件时有发生,民事主体的权益也伴生性地受到来自网上的形形色色的侵害。由于网络传播时间上的随时性,空间上的零界性及速度上的超时性给个人知识信息安全问题带来了极大的威胁,尤其是在姓名、肖像、名誉、个人隐私以及企业或个人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权利受到挑战。对于各种网络侵权行为,虽然部分问题可以通过类推适用传统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加以解决,但更多的问题现有法律根本未曾涉及。而本次研究,我们仅对网络对个人信息及隐私方面权利的侵害进行探讨 案例

原告李某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我于1998年7月做了变性手术,1999年5月,被告《兰州晨报》记者郝某通过互联网侵入兰州市第四医院病人病历系统获知此事后,又通过人肉搜索获取李某更为详细的信息。并在其博客内发表了一篇名为《变性人李某的真实故事》其在文章中用了我的真名,并将照片也登了出来。后被告《现代妇女》杂志又转载登出电子版《变性人李某》一文,又一次对我大曝光,个人隐私被暴露得淋漓尽致,使我无法工作生活。为此,我要求三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公开赔礼道歉;赔偿人身侵权损失(包括肖像权、名誉权)计40万元;赔偿精神损失费15万元;赔偿直接损失(包括交通费、误工费、食宿费)3万元。

第一、 兰州市第四医院由于管理不善和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不到位,导致李某个人信息泄露

第二、 郝某通过互联网侵入医院系统和人肉搜索非法获得

李某信息

第三、 郝某未经李某同意在其博客中以真名并刊登照片公

布李某变性手术,李某姓名、肖像、名誉权受到侵害

第四、 《现代妇女》杂志刊登《变性人李某》一文同样侵犯

李某以上权利,并未经同意转载又涉及知识产权问题 这是一起较典型的网络侵权案件,从此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网络对个人信息及隐私的影响程度。在此我们不深究此案。

接下来从侵权者种类角度对网络侵权进行划分

一 个人网络侵权行为 这种侵权行为主体是自然人,行为

方式主要表现为:个人未经授权在网络上宣扬、公开或转让他人或自己和他人之间的隐私;个人未经授权进入他人系统收集获得资料或打扰他人安宁;个人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及从事其他侵犯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这些侵权行为有的是处于好奇心的唆使,有的是受到经济利益的驱动,还有的可能是毫无目的的。但这些行为都给用户造成了很大的伤害,包括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加上网络世界人物的身份不透明性,更加剧了这种非法侵害行为

二 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行为 1)网络服务商通过为广大网络用户提供网络接入和网页浏览等功能,将一些能记录用户输入信息的cookies设定在用户浏览器内,使得用户浏览时自动记录用户的信息;2) 通过要求用户实名制注册登记的手段获取用户信息 3)

三 商业组织侵权行为 现今在这网络信息时代不少公司专门从事网上调查,收集个人信息和数据。他们哎网络聊天室、虚拟社区、QQ、MSN等网络区域收集个人资料然后进行非法利用

网络侵权的主要对象:一般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一、 知情权 知情权是网络隐身权的基本权利,是指

任何个人和单位在搜集使用他人的个人资料数据时,必须想资料的所有者进行及时准确的告知并征得同意,网络用户有权知道数据控制者收集了本人的那些信息、具体内容是什么,这些信息将被用作何用途、公开的范围,以及数据控制者得身份、数据拥有人的相关权利等。因此这个方面我们可以得知,现今网络大量出现侵犯个人姓名、名誉、肖像等权利都是因为个人的知情权受到侵犯而牵连的犯罪行为。这是很多人未曾分析的

二、 控制权 又称支配权,是网络中隐私权的核心内容,他是网络用户对有关本人的信息资料享有最终的决定权。这一权利包括用户有权允许他人以何种方式询问、利用和传播其隔个人信息;有权撤回授权他人使用的权利‘有权针对错误或不利的个人信息进行修改、补充、删除以保证个人信息资料的准确和完整;有权对个人信息进行必要的更新和添加;也包括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网络用户本人的同意或授权,不得随意公开、使用或处臵用户的网络个人信息资料。总之,控制权应当实现对“自己信息自己控制”的效果

三、 选择权 用户的选择权主要体现在对人信息收集使用上。权利主体享有是否提供个人资料、提供多少个人资料、个人资料的用途、对和人公开个人资料、在何种范围内使用等等享有选择权。在目前情况下,绝大多数

网站所提供的服务都与用户付出的信息资料直接相关,如果用户不提供个人信息或者不完全提供网站所需的全部个人资料,就无法获得网站的绝大部分服务,甚至拒绝访问,这样不利于用户选择的充分实现

四 、安全请求权。该项权利是网络隐身权实现的保障,网络所搜集个人信息只要涉及到网络隐身权,就必然与信息资料的安全问题有密切的关系,不论是人为的信息泄露或是被窃取,还是技术上的缺陷,操作上的失误致使信息资料或数据的丢失,都将严重的影响用户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所以应当赋予权利人安全请求权:一方面权利人有权要求网络个人信息持有者和使用者采取必要的合理措施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另一方面当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持有者或使用这拒绝采取必要措施和技术手段保护网络个人信息资料安全时,权利人享有请求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的权利

网络侵权原因分析

一、 权利的自我保护弱化与信息安全意识的滞后 与传统隐私权保护相比较,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更加的困难,网络实现了从现实物质载体变为无形中的技术,即一旦网络侵权行为发生,恢复其信息的物质状态只具有形式上的意义,不能够恢复到原始信息的价值状态。网络匿名和信息的虚构

更是能让侵权者逃之夭夭。对于一个普通网名物质载体更容易被发现,而这种因技术的发展引起的社会性普遍问题需要其他手段来弥补因自我保护弱化而带来的不利影响。另一方面就是网名个人的信息安全意识不强,比如随便将个人的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地址,工作及心理状态告知陌生人;随意注册安全信誉度不高并要求真实信息的网站等等也造成了个人信息的严重泄露,给网络侵权有机可乘

二 权利保护范围扩大 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私权保护的客体不仅包括了传统隐私信息内容,而且包括了新的产物。如:网络个人数据、邮件地址、相册、视频、网络个人私事、网聊、购物、博客、网络空间等等。并且随着科技发展,还会有更多的不确定内容会被纳入进来,这样就使网民更多的权利与网络相关。因此导致权利保护范围的扩大。 三 权利侵害手段隐蔽 传统隐私手段侵害较为简单,容易被控制,且一般在小范围内传播,容易发现源头。以口头传播和书面传播载体为主,通常不需要高超的技术,也就不容易被发现。而技术的网络却给侵害注入了新的因素,cookies, web bugs等网络跟踪插件也会不经过允许就不知不觉的呗装进电脑,待下次启动计算机时监视你浏览的每一个网页。问题在于没有人发现而且没有法律规定行为是违法的 四 权利保护体制不完善(此项在后分析我国网络信息隐私保护权现状时再涉及)

我国网络信息隐私保护现状分析

由于我国网络相关权利保护还处于起步阶段,各方面都不成熟,使得我国网络信息隐私权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相当困难,网络隐私权保护非常薄弱,已经不能充分解决网络迅速普及与兴盛所带来的严峻的网络隐私权保护问题。为了更好的保护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的发展,《侵权责任法》的颁布无疑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问题。该法首次在我国成文法中列举了隐私权这一概念,这标志这我过从法律上正式确立了隐私权的概念,也不需要依附于名誉权来保护。隐私权从受司法实践保护的利益上升为侵权责任法层面的权利位阶使得我过网络隐私权保护法律制度发张获得了质的突破。但展望该制度的发张前景,该法关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条文很少,且分散于层次较低的部门法之中,而且这些法规相当概括,概念定义模糊,大多仅是宣示性的规定而已,可操作性不强。因此我国立法和司法在网络隐私权保护方面仍有很多的问题需要解决、需要研究。

我们的观点 、、、、、(大家一起想想 ,个人想法有限)

注:此文档为初稿,由于个人学识及思维宽度,广度有很大的局限,所以可能很多方面都未曾涉及, 很不完善。希望大家提出个人宝贵意见,并加以修改,我们共同努力 谢谢

一 起 加 油!!!! 佳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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