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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分析

来源:世旅网
案例一分析

对于本案进行分析,我认为物业管理公司不需要对受害人家属进行全部的赔偿,但应当承担一小部分的赔偿。

首先,物业管理公司不是保险公司,对于业主室内的财产及人身安全问题,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没有形成必然的保管合同关系。物业管理公司主要是对小区的绿化、安全以及公共设施的维护负责。物业管理公司最直接的目的是减少或防范犯罪嫌疑人作案,并不是小区有了物业管理公司的保护就万无一失了,因为许多案件是突发性很强的,有时保安也是防不胜防。物业管理公司是服务性企业,不是政府的执法部门,它只能按照约定,代表广大业主进行小区的自我防范,保卫小区的财产、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如果物业管理公司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履行了职责,那么,物业管理公司应该是没有赔偿责任的。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只在保安这一部分中,存在小部分的过失,就是他们的巡逻或者监控部分没有完全尽到责任,致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从小区后门进入到小区中,并进行了作案。另外,受害人自身也有一定的责任,没有保护好自己,使犯罪分子有了犯罪的机会。 其次,对本案进行具体的分析,物业管理公司在实施物业管理活动中并没有一定的过错。法律意义上的过错是指当事人违背了某种应承担的义务。这种义务又可以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两种。目前的法律尚未有明确的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对小区业主的财产、人身安全负保管义务,也就是说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业主的财产安全没有法定的义务。另一种是约定义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业主家中被盗或业主人身安全受到损害,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主要依据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来判断。如果业主在小区的人身或者财产受到损害,是由于物业公司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过程中有违约行为,比如管理有瑕疵,服务打折,物业公司资质有问题等,都可归结为物业服务不合格,治安防范不得力。此时业主被盗或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物业公司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并没有出现明显的过错问题。对于受害人家属提出的,物业管理公司的电工在进行线路检查时,发现104室有陌生人而未向上级部门进行报告,存在一定的过失问题。我认为,首先,他是一名电工,他的主要任务是对小区的用电线路进行维修,当业主家的用电线路出现问题时,他应当进行积极的检查并使业主可以安全的用电,其他的事情对他来说是次要的。其次,由于本小区刚开始投入使用,还有一部分业主未办理入住手续,也就是说,小区现在只住了一部分的人,电工并不十分精确的了解到底哪一家入住了,哪一家还没有入住,可

能人家是新入住的业主,所以他没有必要必须向上一级部门反映遇到陌生人的情况。最后一点,电工并不知道这两个陌生人是小偷,如果他知道他们的身份而不进行报告,那么他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后,本案中并未体现出此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有严重的过失,致使受害者受到侵害。保安所要履行的义务就是安保义务,安保义务又称安全关照义务,是指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关心照顾、保护义务。安保义务以一定的社会关系存在为前提,如雇佣关系、运输关系、服务关系、学校幼儿园对学生的教育关系等。物业管理企业中安保义务的产生,以与业主之间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一般认为,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小区的业主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物业进行维护和管理的合同。物业管理企业中保安承担安保义务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 1、直接责任。是物业管理企业的保安未尽应当承担的安全保障责任,包括对物业设施设备未尽安保义务和物业服务未尽安保义务的责任。物业管理企业熟悉小区的物业状况,应当对小区的公共设备、设施进行经常的、勤勉的维修、养护,使之保持良好、安全的运行状态,达到安全的、适用的标准,对潜在的安全隐患应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警告、提示等措施。 2、补充责任。“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保安并没有严重的过失,但有没有尽到完全的责任,所以物业管理公司应向受害人家属进行一小部分的赔偿。

近几年来,物业管理服务纠纷案件逐年增多,物业管理服务中出现的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矛盾,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在一定程度上关涉到和谐社会的建设。其中,小区业主因家中财产被盗或人身遭受侵害而起诉物业管理企业的案件逐渐增多,伴随着小区业主因家中财产被盗或人身遭受侵害而起诉物业管理企业的案件增多,如何界定物业管理企业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范围以及赔偿责任等成为广大法律工作者困惑的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不但涉及到业主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物业服务行业能否良性发展。

物业服务行业已成为我国服务业的重要种类,对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提高人民群众的居住质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对目前物业管理服务中的纠纷,首先应规范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约定物业管理服务是对小区的公共财物的管理,服务范围限于小区公共区域;明确物业服务安保义务的内容,区别业主家中财物及公共、共用财物的不同安保措施,确定火灾、水浸、盗窃、设施设备故障等意外事件的处理及责

任,合理地平衡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之间的利益。其次,国家应进一步加强、完善有关物业管理服务的立法,做到充分的有法可以、有法必依,用健全的法律体系去调整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之间的纠纷。同时,规定物业管理企业的安保义务责任,并不能完全杜绝治安、刑事案件的发生和补偿业主因违法犯罪行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而在于促使物业管理企业加强管理、提高服务水平,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尽可能减少案件的发生,逐步实现物业服务行业的良性发展,保障业主的安居乐业。

对于业主来说,不要因为小区有保安巡逻就放松警惕,家中财物要妥善保管,可以采取安装红外报警器、防盗门窗以及购买家庭财产保险等办法,防止财物被盗遭受损失。

对于物业公司来说,虽然没有能力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不遭受侵害,但是保护业主生命及财产安全仍是物业保安服务的重要部分,保安人员只有尽职尽责地完成本职工作,才能真正起到威慑犯罪分子的作用,才能有效地减少各类案件的发生。才能为人们提供一个安定、和谐、幸福的生活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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