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防突风门管理制度

防突风门管理制度

来源:世旅网
贵州华瑞鼎兴能源有限公司

煤矿防突风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所属各矿防突风门的管理,确保通风系统稳定可靠,防止发生“一通三防”等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反向风门设置条件》(MT1066--2008)、《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等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所属各矿井下防突风门设计、建筑、施工、验收及日常检查、维护等方面的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反向风门”是指打开的方向与安设该风门的掘进工作面发生煤与瓦斯突出时突出瓦斯冲击流动方向相反的风门。其标准见《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反向风门设置条件》(MT1066--2008)。

第四条 煤矿矿长是本单位井下防突风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煤矿总工程师对井下防突风门管理负技术责任,其它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根据自己的岗位职责,承担施工、验收及日常检查、维护等责任。

第五条 煤矿应当设置管理机构,建立健全井下防突风门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1

第六条 煤矿应当加强防突风门的设计、施工、验收、检查、维护等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管理规范、过程可溯。

第七条 鼓励煤矿与科研单位、生产企业开展防突风门掏槽、墙体、风门联锁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研究试验和推广应用。

第八条 防突风门建筑前,总工程师必须提前组织编制“防突风门施工图设计”。“防突风门施工图设计”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反向风门设置条件》(MT1066--2008)等规定。

第九条 “防突风门施工图设计”应由通防部门设计,并经通防副总、总工程师、矿长、审批签字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防突风门施工应由通防副总组织,通防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防突风门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按“密闭施工图设计”进行施工,若有变动,必须经原审批单位和人员同意。

第十二条 防突风门施工、养护结束后,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通防副总、通防部门、安全部门参与,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进行现场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并立即落实整改,整改结束经原验收人员验收,直至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煤矿必须加强井下防突风门的日常检查、维护。 (一)每班由当班瓦斯检查员负责对责任区域的防突风门完好情况、密封性、牌板等进行检查、记录,发现防突风门破损、漏风等异

2

常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暂不能处理的应汇报矿调度,矿调度接到汇报,要立即报告通防副总,通防副总要及时安排处理,消除隐患。

(二)每旬由通防副总负责对全矿防突风门完好情况、密封性、牌板等进行检查,发现异常的要立即安排处理。

(三)若因防突风门破损、漏风等原因威胁安全的,瓦斯检查员、安全员、班长均必须立即责令停止影响区域的作业,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由于通风系统调整,防突风门的拆除必须经矿长总工同意,并按有关规定拆除或暂时打开(以后再拆除)。严禁通风队或井下区队人员私自拆除防突风门,严禁私自打开防突风门导致风流短路和安全防护的危险。

第十五条 煤矿所有防突风门必须在“矿井通风系统图”上予以标注,并建立健全检查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防突风门编号、位置、类别、材质、建筑时间、检查人、检查时间以及检查、处理情况。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对矿长给予300元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对责任人给予300元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且防突风门施工不符合要求的,对责任人给予500元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验收条款)的,对责任人给

3

予300元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对责任人给予200元罚款;违反第十三条第二款的,对通风副总给予300元罚款;违反第十三条第三款的,对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的,对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的,对总工程师、通防副总各给予4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从下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贵州华瑞鼎兴能源有限公司。

4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