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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及验收受理规定(暂行)

来源:世旅网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及验收受理规定(暂行)

编制依据:福建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试行);历年公布应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文件等

1、 评估申请

① 企业在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后,应及时向省清洁生产中心(以下称中心)提出评估申请。

② 《清洁生产审核报告》送审本2份。须在扉页和附录上加盖企业和咨询机构公章方为有效版本;报告电子版1份。

报告附件须包括:a. 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出具的清洁生产审核前、后的监测报告(如果没有此项应在“评估申请报告”中说明原因);b.协助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咨询机构资质证明及全部参加审核人员的技术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如果涉及多人,可另附证明材料);c.报告中涉及的与本轮清洁生产相关需要证明材料(如公布企业名单文件等).

③ 地市环保、经贸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2、资料审查

中心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提交的审核报告进行审查;

① 符合要求的。将通知企业提交《清洁生产审核报告》(送审本)6本;

② 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企业退回修改(修改清单和要求,修改时限一般为1周至1个月),修改后重新提交的报告(修改本)必须附上[修改说明](逐条说明修改情况)

③ 资料审查不通过,退回重审。a.报告(修改本)无故逾期未提交; b.提交的报告(修改本)未按要求进行修改,应重新申请评估?

3、专家评审

资料审查达到基本要求的,中心将及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和专家质询(包括咨询机构)。

① 现场考察时,企业应处于正常生产状态,并按照“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现场会流程”做好相关评审准备。

② 各位专家须在评估会前初步填写好、并于会议结束时提交书面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专家评审意见表及评分表。

③ 现场考察及质询后,要求限期整改的。企业应按照专家评审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上报本)5份。逾期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按评估不通过处理。

4、 评估意见

中心将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根据资料审查、现场考察和专家质询的结果,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行评定,形成评估意见(含评分,并根据需要附上“报告修改意见备忘录”)。“评估意见”,一般在现场评审后1个月内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和企业。

5、申请验收

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通过评估后,应继续实施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按照评估意见所规定的验收时间及时向省环保厅或省经贸委提出验收申请。

①《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表》;

②《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上报本)

③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意见

④ 清洁生产方案实施情况总结报告

⑤ 清洁生产方案实施后的环境监测报告

福建省清洁生产中心

201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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