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防水涂料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促进建筑防水涂料产品的质量提升,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规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建筑防水涂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活动。
第三条建筑防水涂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应当依据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并遵守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实施细则的具体实施,并委托相关机构执行监督抽查任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抽查工作,在管理区域内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建筑防水涂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活动。
第六条建筑防水涂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应当选择合法经营、具有一定规模、运作的企业生产的产品为检验对象。
第七条建筑防水涂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应当包括产品质量检验和信息披露两个环节。
第二章抽查对象的确定
第抽查对象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市场占有率等指标进行划定,选择知名度高、影响力大的建筑防水涂料产品品牌;
(二)选择市场上销售量较大、经销商分布较广的建筑防水涂料产品型号;
(三)充分考虑不同地区、不同规模的企业的代表性,确保抽查结果具有普遍适用性。
第九条每年抽查对象的名单应当在监督抽查计划公布后一周内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企业可以自愿申请成为抽查对象,但不得以此作为宣传推广活动的依据。
第三章抽查计划的制定
第十一条抽查计划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抽查时间、地点和数量;
(二)抽查依据的产品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抽查样品的选取规则和方法; (四)抽查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第十二条抽查计划应当充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并合理反映市场需求和行业特点。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抽查计划公布后一周内报送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及时将抽查计划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抽查样品的选取
第十四条抽查样品应当选择市场上随机购买得到的建筑防水涂料产品作为检验样品,减少人为干预。
第十五条抽查样品的数量应当符合统计学原理,能够体现产品质量的代表性。
第十六条抽查样品应当在公开场所进行抽样,遵循统一的程序和要求,并记录抽样过程的详细情况。
第五章产品质量检验
第十七条抽查样品的质量检验应当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技术规范,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第十产品质量检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理性能测试,如干燥时间、抗压强度等; (二)耐久性能测试,如抗紫外线性能、耐水性能等; (三)危险物质检测,如甲醛含量、苯含量等。
第十九条产品质量检验结果应当按照规定的形式进行记录,并及时向抽查对象公示。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抽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向抽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 第二十一条抽查结果应当包括抽查对象名称、产品型号、检验结果和评价等内容。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经查实,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监督抽查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索贿、徇私舞弊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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