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指定医院进行人身伤害重新鉴定和精神
病医学鉴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闽政[1997]文332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7.12.31 【实施日期】1997.12.3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闽政[2016]48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指定医院进行 人身伤害重新鉴定和精神病医学鉴定的通知
(1997年12月31日 闽政〔1997〕文332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司法厅、省卫生厅、省监狱管理局: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已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研究,指定下列医院为鉴定医院:< 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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