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拆迁安置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人民政府授权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住建委、城建局、拆迁办公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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