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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中什么情形属于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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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工伤保险条例中的“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线路。

认定至少应当考虑三个要素:

一是目的要素,即以上下班为目的;

二是时间要素,即上下班时间是否合理;

三是空间要素,即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路线是否合理。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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