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科技成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医药卫生科学技术成果是专业技术研究人员的劳动结晶,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对发展社会生产力和提高医院医疗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为促进医院的科学技术进步,加速社会卫生事业的发展,依据国家科技部、国家卫计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及省、市相关部门等有关科技政策,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果管理范围1为解决医药卫生工作中某一科学技术问题而取得的具有一定创造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2在重大科学技术项目研究过程中取得的具有一定创造性、有独立应用价值或较大学术意义的阶段性技术成果。3具有一定学术意义的医药卫生科学理论成果。4引进、消化、吸收先进医学技术,并取得创造性的成绩。5开发研究已有科技成果并取得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新成果。6具有重要意义,在科研上有所创新,并经过部或市正式批准颁发的卫生标准等(含诊断标准和检验方法等)。7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作出贡献,并经实践应用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二章科技成果鉴定
第三条科技成果鉴定是科研成果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上报科技成果登记、申报科技奖励,实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的基本依据。科研成果鉴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鉴定范围市级以上计划内应用技术成果及少数计划外重大应用技术成果均可以进行专家鉴定,其形式可采取会议方式。基础理论研究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可采取函审方式进行评审。已有专利和取得行业准入证的成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再进行成果鉴定。
第五条鉴定必备条件1完成计划任务书规定或合同书约定的各项任务要求,取得可靠的数据和结果,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目标并经过实践验证,具备推广应用的条件或已推广的项目。2提交完整的技术资料和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符合档案管理部门归挡要求。3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及主要研究者须在名次排列上达成一致意见,无名序排列异议和权属争议。并由参加单位加盖公章认可,凡是存在争议的,应在成果鉴定前达成一致意见后再行鉴定。4鉴定科技成果划密按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办理并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备案。5少数计划外重大应用技术成果申请鉴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技术成熟并有明显的创造性;性能指标在国内同领域处于领先水平;经实践证明应用效果较好;对本行业或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具有重大促进作用,并需经市科技局科技成果管理部门批准方可组织鉴定。
第六条鉴定形式1会议鉴定凡需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采取会议鉴定形式。聘请715名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到会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同一单位的专家不得超过2人。2函审鉴定凡经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其作出评价的可采取函审鉴定。聘请59名同行专家组成函审组,提交函审意见的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3检测鉴定由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采取检测鉴定形式,必须是经国家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七条鉴定申请程序及批复1计划内项目:列入国家级、省、市级计划的课题。符合鉴定条件由成果完成单位向医院科教科提出申请,并提交技术报告、工作报告、社会及经济效益分析报告查新检索报告及科研成果鉴定申请表,经审查同意,上报主管部门审批后,由主管部门从专家库中遴聘请7-15位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成果完成科室不得自选评审委员。上报批复时间一般为一个月。2计划外项目:未列入国家、省(部)、市级计划的课题。卫生局项目,按卫生局有关规定办理。医院基金项目等其他项目,符合国家科技部规定的计划外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条件的可申请市科技局计划外鉴定和授权鉴定。
第八条鉴定会准备工作鉴定会的准备工作由完成单位的管理部门协助课题组完成,包括:(1)鉴定材料的审查及装订,根据予审会的修改的意见,一律按A4纸竖装,顺序为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查新报告,论文等;(2)在鉴定会前一周将会议通知、技术材料等送到应聘专家本人手中。鉴定经费由课题经费支付,不得在开会前发放评审费。
第九条科研成果的申报和登记科研成果经专家评审鉴定后,凡通过鉴定的成果应在一个月之内完成鉴定证书的填写,成果登记表的录入,并上报市科技局办理成果登记。未经登记的成果一律不得申报各级各类科技奖励。
第三章专利管理
第十条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我院的科学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做如下规定。
第十一条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保护发明创造权,鼓励发明创造。根据学校科技成果的技术性质、技术特征、技术形态分析,对需要申请职务性发明专利的科技成果,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职务性发明专利报告,经科教科审批,开据申请专利介绍信,由课题负责人到专利事务所办理专利事宜,与专利代理人协调合作书写专利申请。
第十二条合作研究的科技成果申请专利,由第一作者单位申请并附合作单位同意申请专利介绍信及名序意见,方可申请专利。
第十三条申请职务发明专利的一切费用原则上由科技成果所属单位或专利发明人的研究经费中支付。
第十四条职务发明专利的转让应由科教科与发明人协商,按照有关规定由医院签署专利转让合同。专利发明人自行转让职务专利技术,一经发现,视其侵犯医院权益程度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五条申请非职务发明专利,应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并附必要的技术资料,由科教部审查、主管校长审批后申请。由申请人自行办理有关事宜者,医院不负任何民事责任。发生专利权争议时,在院内有争议者,与院内有关单位协商解决;与院外有争议者,依靠专利仲裁部门解决,医院可配合提供有关证明、资料文件。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成都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相关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在科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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