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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离婚案件的特别规定

来源:世旅网

1、有关军婚的规定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如果是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或者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则应按一般规定处理。

2、不予受理的情况

(1)判决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和调解和好以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一、重庆禁止办理离婚登记的条件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2、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3、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4、夫妻感情未破裂;5、对精神病人、植物人等特殊群体的婚姻保护;6、被逼迫或者胁迫离婚。

二、不能要求离婚的情况有什么

不能要求离婚: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2、判决不允许离婚、调解和解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照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的,不予受理;

3、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必须经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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