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到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城市事处报到的,则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应及时向机关报告,由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戒毒条例》第十四条 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城市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社区戒毒的期限为4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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