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清算就是注销吗
公司破产清算不等于公司就注销,人民法承宣告公司破产,破产清算程序结束后,公司才能办理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第一百二十一条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一百二十二条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
二、破产宣告的法律后果
1、债务人自破产宣告之日起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为债权人利益确有必要继续生产经营的,须经人民许可。
2、破产企业从破产宣告之日起,即丧失对自己财产的管理权和处分权,其全部财产由清算组接管。
债务人的银行账户只能由清算组使用。
3、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由清算组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4、破产企业的财产在其他民事诉讼程序中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应当立即通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人民予以解除,并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办理移交手续。
5、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人民应当指定必要的留守人员。
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会人员、财产保管人员必须留守。
6、破产企业在受理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内,所实施的某些法律行为无效,如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均属无效的法律行为。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公司破产清算不等于公司就注销。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裁定终结的,才能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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