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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合同能落户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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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拆迁范围后,所在地门在接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通知,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的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和分户手续。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区、县批准后,可准予办理常住户口迁入手续:

(一)居住在拆迁范围内,有常住户口的妇女所生的婴儿;

(二)按规定分配的高等院校、中等院校的毕业生和批准退学、休学以及取消毕业分配资格的学生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三)未安置住房的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四)公派和因私出国(境)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五)远洋海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六)经市人事劳动部门批准从市外调回本市或从郊县调入市区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需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

(七)干部、职工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八)归国华侨、港澳台胞迁回拆迁范围直系亲属处定居的;

(九)被撤销失踪、死亡宣告的人员,返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十)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少教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十一)在暂停办理居民常住户口迁入手续前,已办理完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与、分户、调配等手续,尚未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

(十二)市规定准予办理户口迁入手续的其他情况。

一、当地派出所拿拆迁为由不给上户口怎么办?

1、公民办理户口,应到公民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派出所应当将各类户口登记、居民身份证的办理条件、时限、程序、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开,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秉公办事,主动接受监督。公民符合户口办理条件的,机关应按照规定办理,不能办理的应告知明确理由。

2、门规定:各级机关要采取定期检查、抽查和走访群众等多种形式加强监督,及时发现、纠正存在的问题。对违反本规范的,由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登门向群众赔礼道歉,并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奖金、离岗培训、行政处分等。

3、因此,只能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派出所拒绝办理的,可以到上级机关投诉或者举报。

二、迁户口的程序是怎样的?

1、房屋产权人填写《入户申请表》(中心现场领取);

2、到物业开据居住证明;

3、到迁入地派出所出具《街门牌详细证明》;

4、携带以下证件到政务大厅办理迁户:

(1)入户人员户籍证明(户口薄)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亲属关系证明(有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结婚证、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一次性付款提供:房屋产权或购房合同、一次性缴款。

(4)按揭购房提供:购房合同、银行按揭公证书、最近6个月银行按揭缴款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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