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集体与个人的土地纠纷可以找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处理,如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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