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九条 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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