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结婚登记时所需提供的材料:
当事人结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提供下列证件:
1、当事人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身份证必须在有效期内);
2、当事人双方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注:当事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中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性别必须一致,不一致的必须到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更正,并在更正处盖章。
3、当事人如果是离婚须提交离婚证(或判决书),当事人如果是丧偶须提交原配偶的死亡证明(或死者的户口注销证明);
4、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登记时,持军人身份证件(军官证或士兵证〈证件必须在有效期内〉)和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书),志愿兵和超期服役战士在家探亲期间申请结婚登记的,可由当地人民武装部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书)。
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的有效性、真实性进行审查,经过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按程序办理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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