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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施工安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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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施工安全制度

1、主要船舶必须持有港监验审的技术证书、船舶登记证书等证件。各种证件要按时进行年审。

2、主要船舶驾驶(长)、轮机长要经港监部门考试考核,持有合格证书。

3、各类船舶必须按规定配足消防设备、救生设备、无线电器材、望远镜及其他必须的设施。

4、夜间作业船舶或在航道上停泊的船舶必须配置齐全的夜航或停泊标志、灯光信号。 5、各类船舶按规定配足人员。

6、工程船舶在航行及转移工地拖带时,要严格遵守《船舶航行避碰规则》。

7、各类船舶遇见能见度较差的雨天雾天,严禁航行和施工。 8、注意船、机维护保养,所有的船舶必须保持良好的状态航行,严禁带病航行和进行工程施工作业。

9、停泊的船舶必须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值班。 10、小型船舶(机艇、锚艇、交通艇、工作艇)必须做到专人管理、专人驾驶,特殊情况应征得领导同意,方能交给他人(必须是有证人员)使用。严禁交给既不懂水性又无驾驶技术人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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