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规范教师行为,为学校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提供有力保障,根据《教师法》与《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相关法律、教育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校委会成员、全体教师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 第二章 纪 律
第三条 严格执行政治纪律。
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实践科学发展观,同创中国梦。
按时参加思想政治学习,自觉提高政治修养。坚决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不崇洋媚外,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不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不组织或参加怠工、罢课,不组织或参加影响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集会、游行活动。
严禁发表不符合国家教育政策、与党和国家教育方针相违背或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不做有损教育形象的事,不说不利学校教育发展的话。
第四条 严格执行组织纪律。
自觉做到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对学校决议决定必须认真执行,如有不同意见,要通过正常渠道向上反映,在没有更改决定的情况下,必须无条件执行。 自觉服从学校的调动和工作安排,及时到新的岗位开展工作。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调动,经批评教育无效的,根据教师队伍管理权限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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