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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经管局正式版)

来源:世旅网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流出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 联系方式: 乙方(流入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方式:

为了推动全镇 产业的发展,提升生态农业规模化、标准化和产业化水平,切实维护土地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流转土地的基本情况

地点: 县 镇 村 组 面积: (具体流转土地情况附表) 二、土地流转方式

甲方采用出租的方式将村民委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乙方

生产经营。

三、流转土地的用途

乙方只能将流转的土地用于 或其他指定的经济作物种植等农业用途。

四、土地流转的时限

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五、土地流转数量及费用

1、现金。乙方每亩每年支付甲方人民币 元(大写: ),共计每年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 )。

2、其他。 。 六、付款方式及时间

1、逐年支付。于每年 月 日前支付 (当年度/下年度)转包费/租金,且每年递增 %(约定不递增的填写零),或每隔 年增加 元。

2、其他方式。 。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获得土地流转收益,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转的土地。

2、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流转土地,有权制止乙方损坏流转土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违反城乡环境

规划、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或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4、流转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除按投资权属明确为乙方或第三方的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外的其他补偿由甲方享受。

5、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条件的改善。

6、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八、乙方的权力和义务

1、依法享有该流转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经营权和产品处置权。

2、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的规定,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在流转的土地上修建直接用于农业生产和管理的非永久性生产设施。

3、依法享受国家和当地提供的规模性产业发展的奖励、扶持、补助。

4、流转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收回时,有权获得接包/承租土地后的青苗补偿、投资权属明确归己的地上附着物补偿及相关损失补偿。

5、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流转的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随意弃耕抛荒,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

6、合同期满或中途终止合同,应及时交还接包/承租的土地。需

继续接包/承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并于接包/承租期满前 个月与甲方平等协商,重新订立合同。

7、法律、法规、规章和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九、违约责任

1、因一方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无过错方依法可免除责任,有权要求过错方按照当年租金的 %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过错方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每日按当年应支付金额的 ‰承担违约金;甲方逾期交付土地,每日按当年的 ‰承担违约金。

3、甲方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4、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的,负责修复;不能修复或不能如期修复的,负责赔偿。

5、乙方承租甲方的土地从事违反相关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国家有关机关的处罚,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害由乙方负责赔偿。 十、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①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发生重大变化的;③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国家和集体征占用土地等)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2、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流转的土

地:①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荒芜土地的;②不按时交纳土地流转租金的;③因项目建设、公益事业发展需要占用耕地的,甲方须在60日内书面通知乙方转移苗木和其他设施,对转运费用甲方应给予适当补偿(对逾期收入和间接损失不予补偿)。

3、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或以其他形式使用、占用流转土地严重影响乙方生产经营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十一、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协商后又反悔的,可以请求 村民(居民)委员会、 乡(镇)或事处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以及达成调解协议后又反悔的,可以向 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 县(市、区)人民起诉。 十二、其他约定

1、在合同期内国家有关惠农(如各种补贴),由甲方享有。 2、在合同期内流转土地应交纳的水费和生产统筹费用等由乙方承担。

3、在合同期内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将土地转让给第三方经营。 4、在合同期满后,若甲方需继续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受让。

4、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或鉴证机构各执一份,发包方、乡(镇)或事处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各备案一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年 月

年 月 日 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协议

甲方(委托方): 身份证号:

住所: 联系方式: 乙方(受托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住所: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的规定,甲方自愿将以下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乙方进行流转,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 一、委托事项

1.委托流转土地基本情况:

甲方自愿将位于 乡(镇)或街道 村或社区 村民小组或居民小组的 亩承包地 (具体流转土地情况附表)的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 2.委托流转方式:

甲方委托乙方将以上土地共计 亩的承包经营权以

出租方式流转他人。 3.委托流转期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期限不得超过二轮土地承包期限剩余年限。委托流转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4.委托流转价款与支付方式:

(1)甲方委托乙方按每亩每年 (现金、实物或实物折价)进行流转,全年合计 。

(2)考虑物价等因素的约定: 。 (3)支付结算方式: 。 5.其他委托事项

甲方对委托流转土地上的树木、竹林、地上附着物等的处理约定: ;协议到期后,土地受让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而投入新建的相关设施及地上附着物、土地复耕等事项的处理约定: 。 二、委托权限

甲方授权乙方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行使相关权利: 1. 授权乙方与土地受让方协商流转事宜并代为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监督土地受让方履行流转合同约定。

2. 授权乙方与土地受让方协商流转事宜,由甲方直接与土地受让方签订出租合同。 三、违约责任

1.因变更或解除本协议而使相关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2.如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约定,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元。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赔偿金。

3.乙方逾期支付代收流转收益,每日按当年应支付金额的 ‰承担违约金;甲方逾期交付土地,每日按当年流转收益的 ‰承担违约金。 四、其他

1.乙方按本协议授权范围行使相关权利。

2.乙方超越权限流转土地对甲方或土地受让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并支付赔偿金。

3.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经协商,决定申请 (是或否)鉴证。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协议,其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5.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协商后又反悔的,可以请求 村民(居民)委员会、 乡(镇)或事处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以及达成调解协议后又反悔的,可以向 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 县(市、区)人民起诉。

6.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或鉴证机构各执一份,发包方、乡(镇)或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各备案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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