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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洪豪 : 因第 10 项原因,解除 2018 年 5月 20 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同时解除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签章): 2018年6月13日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5、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劳动者患病或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7、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8、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9、用人单位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裁员;10、个人辞职或离职;11、其他情形。 注:本通知书一式肆份:报送:主管部门:人社局(基金结算中心、
劳动关系科、失业办)职工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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