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发人教字﹝2002﹞55号
关于下发《微生物研究所非在编工作人员
管理办法》的通知
所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用工制度的规定,凡在微生物所工作,并与我所发生劳资关系的人员,都应与研究所签定劳动合同。我所非在编人员包括:本市城镇务工人员、本市农民工、外省市城镇务工人员、外省市农民工、客座人员、延期毕业研究生、在我所做毕业论文的外校学生。为完善此类人员的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1、 本市城镇务工人员(具有北京市城市户口)来所工作,须由用人部门负责人向 人教处提出申请,并由本人与微生物所签定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分为半年与一年两种)。微生物所为其办理失业、养老(尚未启动)、医疗(尚未启动)保险,一切费用由用人部门负担。用人部门将其工资发放通知单于每月22日前送人教处(遇双休日或节假日提前相应天数报送),如当月工资金额与上月相同,可不再报送,人教处将按上月同等金额发放。如工资金额发生变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人教处,否则视为无变化。每月25日须由本人持微生物所做工证到财务领取工资。合同到期前一个月,须继续留所工作的人员,由用人部门负责人提交书面意见,本人提前一个月到人教处续签劳动合同,否则人教处将视为合同终结,合同到期后即停发工资。
2、本市农民工来所工作,由用人部门负责人向人教处提出申请,并由本人与微生物所签定劳动合同(期限同上)。待合同签定后,由人教处为其办理用工手续(费用自理)。工资、保险发放办法同1。
3、外省市城镇务工人员(具有外省市城市户口)来所工作,须先办理暂住证,由 用人部门负责人向人教处提出申请,并由本人与微生物所签定劳动合同(期限同上)。工资、保险发放办法同1。
4、外省市农民工来所工作,须先办理暂住证,并出具婚育证明,由用人部门负责人向人教处提出申请,并由本人与微生物所签定劳动合同(期限同上)。待合同签定后,由人教处为其办理培训证、做工证(费用自理)。保险、工资发放办法同1。
5、客座人员
凡在我所工作的客座人员均需在科技处登记备案,并以劳务报酬的形式支付劳务 费。
6、延期毕业研究生
延期毕业的研究生的津贴由研究组支付,教育部门代为发放,待其毕业后,仍须临时留所工作的,用人部门可以劳务报酬方式支付劳务费。
7、超过回聘年限的本所退休职工、外单位退休职工及在我所做毕业论文的外校学生因工作需要继续工作的,用人部门可以劳务报酬方式支付劳务费,人教处不再按非在编工作人员为其发放工资。劳务报酬需经人事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销。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微生物所临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凡在7月15日前不与微生物所签定劳动合同的非在编工作人员,视为非法用工,人教处不再为其按月发放工资。若遇有关管理部门来所进行用工情况检查,因用人部门非法用工造成的罚款,由用人部门负担。劳务报酬于每月25日到财务室报销。 附件:非在编工作人员工资通知单
二00二年六月二十日
主题词:非在编 人员 管理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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