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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争议原因分析与解决方法

来源:世旅网
林权争议原因分析与解决方法

作者:陈名中

来源:《现代园艺·下半月园林版》 2018年第5期

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一些森林资源存在一定的林权争议现象,不仅对森林资源的安全造成严重威胁,还侵犯到林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同时,对国有林场的改革也产生了不同程度的阻碍作用[1~2]。因此,为了有效保护森林资源,需要对林权加强管理,及时解决林权争议问题。兴宁市位于广东省境内,林业用地面积约13.67万hm2,其中有林地面积13.09 万hm2,森林覆盖率超过66%,省级生态公益林面积达到6.53万hm2。随着林改工作的不断深入,兴宁市产生了很多林权纠纷事件,对当地森林资源的稳定发展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林权争议,首先要做的就是了解林权争议出现的原因,才能有针对性地逐渐实施解决。笔者2010~2018年在兴宁市人民政府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工作,现结合该市林权纠纷调查的基本情况,对其产生的原因、解决办法进行简单的探讨。

1 林权争议产生的原因

1.1 客观的历史遗留问题

兴宁市第一次实施林权确权工作是在1952 年土改时期,当时人多地少,林地经济价值不高,较少发生林权争议,1962年在原来颁发的土地证的基础上进行再次确认即可,也未发生林权争议。1981年开始实行“林业三定”工作,此时人口数量大增,林权确权工作涉及到的内容更加广泛,工作量大大增加。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当时很多地方未经过实地踏界就开始由村组干部填写发证,加上当地群众不太了解“三定”政策,最终造成一山多证、有山无证,面积与“四至”界定不符,界线模糊不清等情况,为后来的林权争议埋下了隐患。

1.2 主观的人为因素

一是林权争议从根本上分析就是利益之争。在刚划分山林权属时,很多山地都是荒山,加上交通不便,林地价值低,山林权属问题群众并不关心。之后随着经济的发展,梅州(畲坑)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征地,济广高速、兴华高速征地等工作的开展,兴宁市的林地价值大幅度增加,人们越来越关注山林的归属权,出现的争议也越来越多。二是当初的分权工作开展不细致,未明确山林的界限。当初刚划分林权时,由于当时林地没有经济价值,农民和政府工作人员都未给予充分的重视,加上刚实施山林确权工作时经验不足,造成分山划界存在很大的随意性,不少山林边界存有重叠等现象。三是当初林改工作面临着任务重、时间紧的压力,存在不少未实地踏界的情况。四是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群众在林权争议已经妥善处理之后,生搬硬套新颁布的《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想推翻之前处理的林权争议问题,又人为增加多起林权争议问题。

2 林权争议的解决办法

2.1 实事就是、顾全大局解决林权争议

林权争议的解决要本着利于森林资源的保护、便于生产经营的原则。基于此,林权争议一定要强化协调,在林区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林业相关的政策、法规等,让群众知法、懂法,以在解决林权纠纷时彼此都能顾全大局。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在换证时更改林权的所属、林地的用途,以防未来产生新的纠纷。

2.2 加强林地管理

国有林场要及时清查林地资源,将巡查工作常态化,一旦出现侵占林地的情况能够及时予以处理。全范围深入核实林区内的资源,准确划分林地界限,要求地标物一定要便于确认,在地标物不明显的情况下可设置隔离带、水泥桩等进行标记。在林权证的审核办理过程中,相关人员一定要严谨,严格按照规定流程、要求实施,审请的材料要求内容齐全、数据准确、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从源头上避免新的林权纠纷的出现。

2.3 解决林权争议要有理有据,依法处理

如果将国有林场当做“四荒”进行拍卖,一定要依法纠正;如果宜林的荒山上已经造林,则林地的所有权还是属于国有林场,林木资源属于造林者。国有林场可与造林者协商,采取回购等方式处理,若造林者不同意,可在林地一个轮伐期后再协商,协商的内容一定要形成书面协议,双方签字确认;如果荒山上还没有造林,则林区的所有权要归国有林场。林权证是林地资源在法律上的唯一凭证,如果同一块林地,不同级的发证部门颁发的林权证归属不同,则以最早颁发的为准,后面颁发的证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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