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正义的正当与善 党政建设2014年第2期 杨 阳 (华侨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福建厦门361021) [摘要】 考察社会正义可从利益主体出发。罗尔斯的精英模式社会正义从理性人预设发展出的差等原则看似符合正当性,但实质 上包含善的因素。因此,社会正义原则不能回避ay-当与善的关系问题。 [关键词] 社会正义;if_当;善;罗尔斯 【中图分类号】D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244(2014)02—041—1 三、社会正义的合理性 社会正义是正义的下位概念,关涉政治与道德。进入“社 会正义属于道德或者政治”的争议前,有必要先明确:它是谁 的正义?有何种合理性? 一、谁之正义 社会正义重点在分配公正,明确其受益者或倡导者是分 析的开端。甚至应得原则、最大幸福原则、道义论等伴随的诸 规范,也可做此还原。 罗尔斯作为新自由主义代表,从原初状态的平等推导正 义原则。他考虑到机会平等的实践困境,提出差等原则:设定 社会制度规范要考虑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利益底线。但他预 设了理性人实践中优先关注自身利益最大化。故“自由主义正 义论归根到底是为自由主义政体服务的,其正义是政治精英 规定的正义”。 历史上正义内容有地域性、多元性等,但普遍探寻社会发 展的确定性与个体认可的公共制度规范。现在问题是:若罗尔 斯理论指向少数人,那它在何种程度上保持合理性? 二、社会正义的正当性 问题重点是正当与善的关系。善恶分配作为构成元素,具 有类似逻辑,这暂只考察前者。善有可分和不可分两类,如财 富可分、荣誉不可分。它包含三项:“一个分配者(如果有的 话),一个分配方法和一个结果。”具体的说,论证集中在正当 方法与善的结果何者更优先?也即,我们把一个善的结果理解 为由正当方法达到,还是把一个正当方法理解为产生善的结 果的那个方法?直观的评判标准是:社会制度能否满足人的需 要,能否协调私人感情与公共秩序,能否实现可持续发展? 罗尔斯论证的关键在:原初状态下选择有不确定性,理性 人的决策类似于帕斯卡的赌注。若要获得基本的善,就必须保 证共同协议能够在一个稳定的社会中被坚持,而这在于个体 是否认可它的正义性。这就要求“差等原则”P:设计社会规范 不能损害个体基本善的实现。P类似不确定的“上帝存在”,社 会契约各方不得不在冒险与保守间选择。通过极大极小的选 择,他们做出可以得到的最安全选择,而安全蕴含保守因素。 此主张符合罗尔斯的理性人预设,契约各方对他者能否满足 最低限度利益没有太大兴趣;而最糟糕的是“人们很难接受” 的“重大冒险”。这里,命题a一个人选择不采取P得到的那个最 糟糕的结果,甚至比他选择采取P得到的那个最糟糕的结果还 要糟糕;命题b他们并不认为在最低限度之上的利益与达到最 低限度的利益一样重大。这里形成帕斯卡的赌注,赌注为接受 P与否。而长远考量就会保守的容纳P。 单看推理的表面结构,社会正义可以不优先考虑善而立 足于决策的正当性。接受P不是因为同情心、仁慈或者它自身, 而是它符合利益最大化。即使道德评价涉及弱势群体可接受 程度,但重心仍在少数精英。该正当方法能产生善的结果,正 当优先于善。甚至结果的恶让人愤恨,也不能从正面否定社会 规范的正当性,“任何人都没有理由加以拒绝”。 然而考虑到实际社会生活和潜在预设,精英模式的社会 正义规范并不能无视个体情感等因素。该质疑关键在:自我利 益模式很弱,其正当性的终极条件有道德冒险。 第一,罗尔斯的人性预设内涵不可还原的道德因素。至少 契约各方对子孙后代承诺的责任以及自然的关心是如此。原 始契约可出自利他主义要素,RPP可出自该前提。这样的社会 正义只是善的特殊表现,正当方法实质应服从善的结果。所 以,善优先于正当。 第二,缺少帕斯卡的赌注独有的强效启动机制。帕斯卡的 赌注中,上帝存在依赖于一个可能性极弱的或然前提:上帝存 在的概率不等于零。如果忽视那个可能性的代价无限大,甚至 最小的概率就足够促使信仰达成。但不考虑P,完全可以想象 某种合理方案,罗尔斯的论证还得排除那些可能。因此他在运 用极大极小决策时存在漏洞。这表明,“他所假设的那种在无 知下的理性选择是多么缺乏推动力。”此外这种刺激人理性选 择的无限落差却可凭借赋予最低限度利益以道德底线的权威 来平衡。 第三,以契约各方能否接受作为解释正义的终极条件。这 很危险地近似一种原始选择的期许,即被选择的就应该会是 一个公正的体系。这不加批判的将原初的随机选择本身假定 为善,直接把它当做“正义依赖于政治正当性”所最终要摆脱 的东西添进来。这种任意就是道德的可能冒险。 若论证可靠,那差等原则方法的正当性在一定程度上还 得依靠某种道德信念。实际上,“罗尔斯的理论试图把政治与 道德联系起来,把道德(或者至少它的那些相关的部分)与不确 定性下的一种自我利益的选择联系起来”。所以,得从精英模 式视角,才可合理的将正义归于方法的正当性;但考虑社会生 活实际或隐藏悖论,其合理性至少还需要某种底线伦理因素 做支撑。以此为鉴,其他正义模式的合理性也不应略过该考 量。正 ̄llJohn R.Searle所说:有些言论、规则不是描述性与评 价性之问的任何一种,而是本身就内涵两者的第三种东西。 参考文献: [114lf纳德・威廉斯.道德运气[M】.徐向东,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 社,2007. [2】罗尔斯著.正义论[M】.何怀宏,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8. [3】万俊人.伦理学基础:原理与论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 社,2003. [41z_书道.90年代正义问题研究综述【J】.科学动态,1998,(11):7. 【5】姚大志.分配正义:从弱势群体的观点看[J】.哲学研究,2011,(3): l14. 作者简介:杨阳(1990一),男,汉族,湖北潜江人,华侨大学哲 学与社会发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基本问题。 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