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患病、非因工负伤疾病待遇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 (上海地区)
1、医疗期标准 文件号 文件名 文件规定 施行日期 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上海市人民政合同期间府沪府发患病或者[2002]16号 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 一、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二、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三、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2002.5.1 低于24个月。 四、下列情形中关于医疗期的约定长于上述规定的,从其约定: 1)集体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的; 2)劳动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的; 3)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对医疗期有特别规定的。 五、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履行的劳动合同,其医疗期按照当时的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劳上海市劳动和动者在履社会保障局沪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期行劳动合劳保关发间累计病休时间超过按规定享受的医疗期,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同期间患[2002] 劳动合同。 病或者非28号 因工负伤的医疗期的标准规定》的通知 2002.5.1
2.原规定的医疗期 文件号 文件名 累计工作年限 未满10年 本单位工作年限 未满5年 满5年 未满5年 上海市人民政上海市劳府第18号令动合同规1995年11月定 23日发布 满10年未满20年 满5年未满10年 满10年未满15年 满15年未满20年 未满5年 满20年 满5年未满10年 满10年未满15年 满15年 停工医疗期 3个月 6个月 6个月 9个月 12个月 18个月 12个月 18个月 24个月 不限定 1996.1.1 施行日期 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和《上海市对患有癌症、精神疾病、瘫痪病的劳动者,本人提出申请,企业劳发布之日 社会保障局沪劳动合同动鉴定委员会应批准延长其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和规定医疗期合并计起施行劳关发[1998]规定》若干算后,不得低于24个月。 1998.3.19 16号 问题的通知 - 1 -
上海市第十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1994年12月9日通过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发布之日 外商投资企业中国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其在企业工作时间的业劳动人起施行长短,给予三个月至一年的医疗期。 事管理条1994.12.20 例
3、原规定的医疗期的计算 文件号 文件名 文件规定 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6个月的,按12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9个月的,按15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12个月的,按18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18个月的,按24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24个月的,按30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施行日期 上海市人民政上海市劳府第18号令动合同规1995年11月定 23日发布 1996.1.1
4、病休假期工资 (1)疾病休假工资的计算 文件号 文件名 患病六个月以内(疾病休假工资) 患病六个月以上 (疾病救济费) 施行日期 满二年满四年满六年满八年满一年满三年连续 不满 不满关于加强工龄 二年 不满四不满六不满八及其以一年 不满三及其以年 年 年 上 年 上 企业职工疾病休假本人 上海市劳动局70% 80% 90% 100% 40% 50% 60% 管理,保障工资 60% 沪劳保发[95]1995.10.1 职工疾病83号 职工疾病休假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编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注:2005年本市月平均工资为2235元)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知 企业现行的疾病休假待遇计发办法高于本规定的可继续保留。 (2)疾病休假工资的计算基数 文件号 文件名 文件规定 施行日期 上海市劳动和上海市企在制度工作日内请病事假的日工资计算:用人单位按确定的假期工资社会保障局沪业工资支的计算基数(编者注),除以发生当月的计薪日。计薪日是指国家规定的2003.4.1 劳保综发付办法 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 [2003]2号 (3)疾病休假工资最低标准 文件号 文件名 文件规定 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施行日期 关于本市企业职工上海市劳动和疾病休假社会保障局沪工资或疾劳保保发病救济费[2000]14号 最低标准的通知 2000.4.1 2、
上海市职工工伤认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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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申请认定
文件号 文件名 文件规定 施行日期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 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 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工伤保险条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和国国务院2004.1.1 例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令第375号 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1、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上海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上海市人民上海市工伤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政府令第29保险实施办 3、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号 法 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4、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5、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从业人员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2004.7.1 注:(1)、工伤死亡是指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的人员。 (2)、1—4级伤残人员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供养亲属可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不享受一次 性工亡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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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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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伤伤残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 停工留薪期间 待遇项目 伤残情况 一次性工伤医伤残津贴 疗补助金、伤残(按月) 就业补助金 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 按负伤前一月按上年度全市缴费工资为计月平均工资为发基数 计发基数 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伙食费 交通食宿费 工资 护理费 一级伤残 二级伤残 三级伤残 四级伤残 五级伤残 六级伤残 七级伤残 八级伤残 九级伤残 十级伤残 规定文件
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因工出差伙食补助标本人原准的70%发给,生活不能自理需工资福经批准转外省要护理的,由所在利待遇市就医的交通单位负责 不变 食宿费,按本单位因工出差标准报销 70% 60% 30个月 25个月 20个月 15个月 10个月 5个月 执行时间 2004.7 继续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上海市工伤伤残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待遇项目 伤残情况 一级伤残 二级伤残 三级伤残 四级伤残 五级伤残 六级伤残 七级伤残 八级伤残 九级伤残 十级伤残 规定文件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伤残津贴(按月) 工伤医疗费用 生活护理费 按上年度全市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辅助器具 按负伤前一个月交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24个月 22个月 20个月 18个月 16个月 14个月 12个月 10个月 8个月 6个月 90% 85% 80% 75% 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按照国家规定品目录、工伤保险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和本市规定的住院服务标准的医50%、生活大部分不标准和辅助器疗费用,除按本市能自理40%、生活部具项目及使用规定的由医疗保险分不能自理30%。 年限、价格按基金承担的部分实报销 外,其余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执行时间 2004.7.1 上海市因工死亡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文件号 文件名 文件规定 丧葬补助金: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6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 资。 施行日期 2004.8.1 上海市工伤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从业人员本人因工死亡前一个月的缴费基数工资为上海市人民保险实施办计发基数,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90政府令第29法、沪劳保福元。其中:配偶每月4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号 发(2008)27在上述标准上增加30%。 号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5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月平均工资; 2008.4.1 200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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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一览表
上海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
文件号 文件名 文件规定 施行日期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福发(2005)12号 上海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 1、本办法所称的浮动费率,是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基础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当年度的工伤保险支缴率,核定其下一年度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当年度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待遇的费用占该单位按基础费率缴纳工伤保险的比例。 2、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分为五档,每档的幅度为缴费基数的0.5%。浮动费率上浮后的最高费率不得超过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的3%,下浮后的最低费率不低于缴费基数0.5%的基础费率。 3、浮动费率上浮的档次按下列考核指标确定: 2005.4.1 (1)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200%、小于等于400%的,浮动费率上浮一档; (2)工伤保险支缴费率大于400%、小于等于600%的,浮动费率上浮二档; (3)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600%、小于等于800%的,浮动费率上浮三档; (4)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800%小于等于1000%的,浮动费率上浮四档; (5)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000%的,浮动费率上浮五档。 4、从业人员与原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在其他单位工作时发生工伤的,或者专业劳务公司的输出人员,在劳务输出期间发生工伤的,由实际用工单位承担浮动费率责任;但从业人员被借调期间发生工伤的,由从业人员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浮动费率责任 。
5、 劳动能力鉴定有关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的企业、企业文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个体工伤户和因公负伤、患职业病和疾病,非因公负伤需要做劳动能力鉴定的各类人员。 除为办理社会保障手续要求以因工负伤、因病和非因公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 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单位或个人 职业病、提前享受本人退休时的医疗待遇和办理因病提前退休手续等要求作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 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单位或个人 重新鉴定,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市劳动能力坚定中心呈报的疑难案例。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单位或个人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适用范围 鉴定项目 鉴定机构 申请主体 鉴定周期 鉴定结论一般自受理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 若不服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的,可自收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重新鉴定。 因公负伤,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因病、非因公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用,单位申请的,由单位支付;个人申请的,由个人预付,经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及以上的,由所在单位负担。没有单位的由个人负担。再次申请的,由申请方负担。 鉴定费 申请方预付,重新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相符,鉴定费用由申请方负担。重新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不相符,鉴定费原鉴定机构负担。 备注 (1)办理因病提前退休手续劳动能力鉴定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男>=49周岁,女>=44周岁;因病连续停止工作>=1年;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难治性情感障碍者,还需提供5年以上(含5年)确诊病史;器质性精神障碍者,还需提供2年以上(含2年)确诊病史。 (2)因伤、病情变化,可再次提出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再次提出申请的时间必须距上次作出鉴定结论日期6个月及以上,特殊情况除外。 - 5 -
(3)申请因公负伤、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的,提供有关部门对该工伤事故、职业病的批复和工伤认定意见。职业病还需提供职业病专业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结论。 (4)申请提前享受本人退休时医疗待遇的劳动能力鉴定的,男>=48周岁、女>=43周岁。 规定文件
①沪劳保福发(2001)34号 ②沪医保(2001)46号 沪劳保福发(2007)18号 6、
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待遇
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待遇
项目 丧葬补助费 供养直系亲属死亡 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职工死亡后一次性发给) 加 发 条件 供养直系供养直系职工因病供养直系供养直系亲属三人亲属二人或非因工亲属一人亲属二人供养直系供养直系或三人以十周岁不满十者 供养直负伤死亡 者 者 亲属一人亲属二人上者 以上者 周岁的 系亲属三者 者 人或三人以上者 二个月 1/2个月 1/3个月 6个月 本企业平均工资 本市上年度在职 职工月平均工资 9个月 12个月 3个月 4.5个月 6个月 死者生前领取的 副食品价格补贴 不 发 待 遇 在职 计算 职工 基数 离退休职工 死者在职时原工资 死者本人月基本养老金 备注 1、凡领有“独生子女证”的子女,劳保关系在一方名下,另一方发生因病或因工死亡后,也可享受救济和抚恤待遇。 2、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上一年度全部职工的总额/上一年度全部职工的平均人数÷12 1、劳动保险条例及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2、上海市劳动局沪劳(1986)资创字第225号; 规定文件 3、上海市劳动局沪劳险发(89)89号; 4、沪劳保养发(2004)36号 7、
因病或非因公负伤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因工死亡及非因工或因病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费和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文件号 文件名 文件规定 施行日期 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死亡职工的老工伤: 沪劳保福发供养直系亲属定期自2002年7月1日起,本市企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2002.7.1 [2002]44号 抚恤费人均最低标属定期抚恤费人均最低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90元。 准的通知 - 6 -
新工伤: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从业人员本人因工死亡前一月缴费工资上海市人民上海市工伤保险实的一定比例发给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政府令第292004.7.1 施办法 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号发布 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前一月的缴费工资。 关于将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沪劳保福发生活困难补助费纳[2008]30号 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非因工死亡: 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孤身一人的,增加30%。 2006.7.1 今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时,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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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年节及纪念日假期和工资待遇
各类假期 1、法定节假日 文件号 文件名 文件规定 施行日期 一、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中华人民共和全国年节及二、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 国国务院令第纪念日放假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270号 办法 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天; 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三、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 由各地人民政府规定放假的日期。 四、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 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备注:属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若恰逢公休日,则给予相应的补休; 属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若恰逢公休日,则不给予安排补休。 2、年休假 文件号 文件名 文件规定 2008.1.1 施行日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中华人民共和职工带薪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国主席令第年休假条收入。 2008.1.1 514号 例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 7 -
各企业在确保完成工作和生产任务,不增加人员编制的前提下,可安排职工年休假,暂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在条件具备后,再安排职工上海市人民政企业职工发布之日 年休假。 府沪府办发休假的规起施行 职工连续工龄满5年者,从第6年起,可享受年休假。工龄满5—15[92]15号 定 1992.3.3 年休假7天;工龄满15—25年休假10天;工龄满25年以上休假14天。(工资及补贴照发,奖金及津贴由企业视具体情况确定) 备注:1、休假期包括每周的公休日,不包括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 2、年休假与探亲假、产假、婚假、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分别计算。
3、凡安排去疗养的职工,其疗养的天数不足休假期限的可以补足;从事尘毒作业,享受脱岗休养期外,
还可按不低于年休假期限的一半,享受休假,企业自办的各类学校教职员工,如已享受寒暑假的,则不再享受休假。
3、婚假 文件号 文件名 文件规定 施行日期 2001.4.28 中华人民共和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51共和国婚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号 姻法 关于国营劳动部[80] 企业职工劳总薪字29请婚丧假 符合法定年龄结婚,婚假3天。 号 和路程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第十二上海市计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次结婚届人大常委会划生育条为晚婚。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晚第九次会议公例 婚假享受婚假同等待遇。 告
1980.2.20 发布之日 起施行2004.4.15 4、丧假 文件号 劳动部[80]劳总薪字29号 上海市劳动局沪劳资发(87)130号
5、探亲假 (1)职工探亲 对象项目 探望配偶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 假期(路程假按实际需 每年一次,假期为30天 要另加) 文件名 文件规定 施行日期 关于国营企业职工 职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后,由本单位行政请婚丧假领导批准,可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 和路程问题的通知 1980.2.20 1987.10.15 每年一次20天(自愿二年一次的为45天) 每四年一次20天 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工资30%以内 自理 超过30% 部分 路费报销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报销 待 遇 按企业确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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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假期时间,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2、工作满一年或四年以上的职工,可享受规定的探亲待遇。 备 注 3、职工在探亲期间患急病,要有医疗机构(乡卫生院以上的医疗机构)的证明,向所在单位请假,可按照病假处理。 规定文件 国务院国发(1981)36号; 财政部财字(1981)第113号; 沪劳(1981)资字第4693号;市劳动局有关解答; 沪劳保综发(2003)2号 (2)归侨、侨眷职工探亲 文号 标题 探亲对象 探望配偶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82]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 未婚探望父母 桥政会字第待遇问题的通知 011号 已婚探望父母 探亲假期 执行时间 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半年。 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四个月;三年一次的给假七十天;发布之日二年一次的给假四十五天;一年一起施行次的给假二十天。 1982.4.9 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天,不予累计。 上述假期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日。 (3)台胞、台属职工探亲 文号 标题 探亲对象 探望配偶 探亲假期 执行时间 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四年的按 每年给假一个月计算。 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四个月;三年一次的给假七十天;发布之日二年一次的给假四十五天;一年一起施行1983.4.6 次的给假二十天。 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天,不予累计。 劳动部 关于台胞职工出境探亲待遇 未婚探望父母 [83]16号 问题的通知 已婚探望父母 境内探亲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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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资总额、加班工资、津贴和补贴
工资总额
文件号 文件名 文件规定 工资总额由下列七个部分组成: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计件标准工资; 4) 奖金和计件超额工资;5) 津贴和补贴; 6) 加班加点工资;7)其他工资。 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施行日期 1989年9月30日国务院批准 关于工资总 额组成的规1990年1月1定 日国家统计局发布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具体有: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医疗卫生费或公费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等。 (3)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4)支付给聘用或留用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各项补贴。 (5)支付给聘用的外单位离岗职工的各项补贴。 (6)支付给兼职人员和第二职业人员的各项补贴。 - 9 - (7)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具体有:工作服、手套等劳保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一九六三年七月十九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8)稿费、发给外单位人员的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9)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10)对自带工具、牲畜来单位工作的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11)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担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12)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13)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单位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14)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15)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16)支付给参加单位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7)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18)协议解除合同后企业一次性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19)终止合同后支付给职工的违约金。 工资支付
文件号 文件名 文件规定 施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中华人民共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国主席令第281995.1.1 和国劳动法 动者的工资。 号 一、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 二、用人单位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应当按时将工资划入劳动者本人帐户。 用人单位直接发放工资的,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办理签关于印发收手续。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委托亲属或他人代领。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2003)2号 办法》的通知 沪劳保综发 三、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载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本人姓名等,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单位不管以何种形式发放工资,都应2003.4.1 当向劳动者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 四、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 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 加班工资
文件号 文件名 文件规定 施行日期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主席令第二十中华人民共的工资报酬; 1995.1.1 八号 和国劳动法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10 -
加班加点日工资的计算: 用人单位按确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上海市劳动和20.92天;小时工资的计算:日工资除以8小时。 上海市企业社会保障局沪一、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不低于本人小时工资工资支付办2003.4.1 劳保综发标准的150%支付; 法 [2003]2号 二、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 三、在法定节假日工作,按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 假期工资
文件号 文件名 文件规定 施行日期 · 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支付假期工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工)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 上海市劳动和 (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上海市企业社会保障局沪(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工资支付办2003.4.1 劳保综发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法 [2003]2号 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工)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津贴和补贴
文件号 文件名 文件规定 施行日期 一、津贴。包括: 1、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 具体有:高空津贴、井下津贴、流动施工津贴、野外工作津贴、林区津贴、高温作业临时补贴、海岛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微波站津贴、高原地区临时补贴、冷库低温津贴、基层审计人员外勤工作补贴、邮电人员外勤津贴、夜班津贴、中班津贴、班(组)长津贴、学校班主任津贴、三种艺术(舞蹈、武功、管乐)人员工种补贴、运动队班(队)干部驻队补贴、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环卫人员岗位津贴、广播电视天线岗位津贴、盐业岗位津贴、废品回收人员岗位津贴、殡葬特殊行业津贴、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岗位津贴、环境监测津贴、收容遣送岗位津贴等。 国家统计 2、保健性津贴。 局《关于工 具体有: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科技保健津贴、各种社会福利统制字 资总额组院职工特殊保健津贴等。 (1990) 成的规定》 3、技术性津贴。 1990.1.1 第一号 若干具体 具体有:特级教师补贴、科研津贴、工人技师津贴、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范围的解贴、特殊教育津贴等。 释 4、年功性津贴。 具体有: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等。 5、其他津贴。 具体有:直接支付给个人的伙食津贴(火车司机和乘务员的乘务津贴、航行和空勤人员伙食津贴、水产捕捞人员伙食津贴、专业车队汽车司机行车津贴、体育运动员和教练员伙食补助费、少数民族伙食津贴、小伙食单位补贴等),合同制职工的工资性补贴以及书报费等。 二、补贴。 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如肉类等价格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粮价补贴、煤价补贴、房贴、水电贴等。 - 11 -
中班(22点以后下班的)津贴标准为:2.20元; 关于调整 夜班(24点以后下班的)津贴标准为:3.40元; 上海市劳动中、夜班等 夜班(连续工作12小时的)津贴标准为:4.40元; 局沪劳保综1995.1.1 津贴标准 5点以前上班的早餐补助费为:0.80元; 发[95]7号 的通知 常日班职工在夜间值班到22点以后的,发给夜餐费2.20元;通宵值班可发给3.40元。
10、 上海市企业职工历年最低工资标准一览表
历年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
执行日期 最低标准 1993.6.1 1994.7.1 1995.4.1 1996.4.1 1997.4.1 1998.4.1 1999.4.1 1999.7.1 2000.12.1 2001.7.1 2002.7.1 2003.7.1 2004.7.1 2005.7.1 2006.9.1 2007.9.1 2008.4.1 规定事项 规定文件 沪劳资发(1993)42号 沪劳综发(1994)47号 沪劳综发(1995)22号 沪民救第(1996)16号 210 220 最低工资标准剔除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费(两项270 按30元剔除) 300 315 325 370 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423 房公积金 445 490 最低工资不包括以下项目: 535 1、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570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 635 3、个人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690 金; 750 4、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840 960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养老保险费) 沪劳综发(1997)27号 沪劳综发(1998)22号 沪劳综发(1999)37号 沪劳保综发(1999)69号 沪劳保综发(2000)55号 沪劳保综发(2001)45号 沪劳保综发(2002)36号 沪劳保综发(2003)31号 沪劳保综发(2004)30号 沪劳保综发(2005)24号 沪劳保综发(2006)29号 沪劳保综发(2007)31号 沪劳保综发(2008)23号
11、 历年上海市职工、居民生活保障线等最低标准 年度 项目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下岗人员最低生活补贴 第一年 第二年 1993 04 120 160 120 1994 1995 04 04 135 170 135 165 200 165 1996 04 185 225 185 1997 04 195 236 195 1998 04 205 244 205 1999 04 215 318 280 1999 2002 07 09 280 318 280 290 186 2005 2006 08 08 300 320 - 12 -
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 本人 家属 因工死亡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 165 120 180 135 220 165 250 185 275 195 285 205 295 215 295 215 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最低补助标准 120 145 165 185 195 205 280 280 72 100 120 140 147 155 162 162
12、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历年缴费标准
养老保险历年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年 度 上年全市月平均工资收入 1993 356 1994 467 1995 617 370 4% 14.8 7% 25.9 1234 4% 49.4 7% 64.9 1996 773 464 4% 18.6 7% 32.5 1546 4% 61.9 7% 81.2 1997 889 533 5% 26.7 6% 32 1778 1998 952 571 5% 28.6 6% 34.3 2856 1999 1005 603 6% 36.2 5% 30.2 3015 2000 1179 707 6% 42.5 5% 35.4 3537 2001 1285 771 6% 46.3 5% 38.6 3855 2002 1480 888 7% 62.2 4% 35.6 4440 2003 1623 974 7% 68.2 4% 39 4869 60%全市月213.6 280.2 平均工资 缴费 个人比例 下限 缴费 金额 3% 6.4 3% 8.4 8% 22.4 934 3% 28.1 8% 56 单位比例 8% 记帐 金额 17.1 300%全市月平均工资 712 缴费 个人比例 3% 上限 缴费 金额 21.4 单位比例 8% 记帐 金额 42.8 5% 5% 6% 6% 6% 7% 7% 88.9 142.8 180.9 212.3 231.3 310.8 340.9 6% 6% 5% 5% 5% 4% 4% 80.1 171.4 150.8 176.9 192.8 177.6 194.8 规定文件 沪社 沪社保 沪社保 沪社保 沪社保 沪社保 沪社保 沪社保 沪社保 沪社保 沪社保 保综综发综发综发综发法发养发养发养发养发养发[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第27号 第10号 第8号 第7号 第4号 第5号 第20号 第24号 第16号 第5号 第6号 养老保险历年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年 度 上年全市月平均工资收入 60%全市月平均工资 缴费个人比例 下缴费 金额 限 单位比例 记帐 金额 缴300%全市月平均工资 费上个人比例
2004 1847 1108 8% 88.7 3% 33.8 5541 8% 2005 2006 2007 2033 2235 2892 1220 1341 1735.2 8% 3% 8% 3% 8% 3% 2008 - 13 -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97.6 107.3 138.816 36.6 40.3 52.056 6099 6705 8676 8% 8% 8% 限 缴费 金额 443.3 488 536.4 694.08 3% 3% 3% 3% 单位比例 记帐 金额 166.3 183 201.2 260.28 沪劳保沪劳保沪劳保 基发基发基发规定文件 [2004][2005][2006]第11号 第7号 第7号
13、 特殊工种人员退休条件
特殊工种人员退休条件
文件号 文件名 文件规定 施行日期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养发[2000]29号 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和1993年1关于本市从月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个体工商户及帮工、自由职业人员满事特殊工种15年; 人员办理退 3.在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在井下2000.5.24 休手续若干和高温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种岗位上工问题的通知 作累计满8年; 曾经从事过两个及以上特殊工种的人员,可将两个及以上特殊工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加,退休条件按从事特殊工种要求工作年限长的规定掌握; 4.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14、 老、中、新个人医疗费负担一览表
医疗保险——城镇职工
1、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文件号 文件名 文件规定 施行日期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国发工基本医疗[1998]44号 保险制度的决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其缴费基数10%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其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1998.12.14 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在职职工个人应当按其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上海市人民上海市城镇政府令第92职工基本医职工的缴费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号2000年10疗保险办法 工资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 不月20日发布 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60%以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 2001.1.1 - 14 -
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用人单位应当按其缴费基数10%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上海市城按其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 政府令第1镇职工基本在职职工的缴费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本人上一年度月号2008年3医疗保险办平均工资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月28日发布 法>的决定》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修正 以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在职职工个人应当按其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008.3.28 2、个人医疗帐户 (1) 帐户构成 参保对象 年龄分档 34岁以下 在职职工 35—44岁 45岁至退休 退休人员 74岁以下 75岁以上 市平工资 本人工资+市平工资 2+0.5 2+1 2+1.5 4 4.5 规定文件 上海市城镇 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2000年10月20日发布) 执行时间 2001.1.1 (2) 市平工资计入个人帐户部分标准 参 保 对 象 34岁以下 在职职工 35—44岁 45岁至退休 退休人员 规定文件 74岁以下 75岁以上 计入比例(%) 0.5 1 1.5 4 4.5 执行时间 预计入标准(元) 110.8 221.6 332.4 886.4 997.2 2006.4.1-2007.3.31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沪医保[2006]33号
3、在职职工医疗保险支付标准和个人自负比例 门急诊医疗费用 共付段 类 别 帐户段 起伏线 自负段 标准 医保 个人 标准 以下 部分 住 院 医 疗 费 用 最高支付限额 起伏线以上,最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 标准 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 个人自二档负市平中 1956.1.1-个人 均工资60% 40% 人 1965.12.31帐户 10%以 出生 支付 下部分 三档1966.1.1 50% 50% 以后出生 新人2001.1.1以后全部由个人自负 参加工作 一档1955.12.31 前出生 70% 30% 市平 个人 均工 自负 资10% 市平 医保 个人 医保 个人 均工 支付 自负 支付 自负 资4倍 85% 15% 8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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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支付标准和个人自负比例 门急诊医疗费用 共付段 类 别 帐户段 起伏线 住 院 医 疗 费 用 最高支付限额 自负段 起伏线以上,最最高支付限额医保 个人 以下 标准 级别 以上部分 标准 标准 高支付限额以(%) (%) 部分 下部分 个人自一级 90 负市平二级 85 均工资2%以 三级 80 下部分 10 15 20 15 20 25 30 35 40 45 50 55 市平 均工 资8% 个人 自负 市平 医保 个人 医保 个人 均工 支付 自负 支付 自负 资4倍 92% 8% 80% 20% 市平 均工 资5% 2000.12.31 前退休 一级 85 一档 1955.12.31 二级 80 个人 前出生 三级 75 帐户 个人自支付 二档 一级 70 负市平1956.1.1-中人 均工资二级 65 1965.12.31 5%以 三级 60 出生 下部分 一级 55 三档 1966.1.1 二级 50 以后出生 三级 45
15、 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
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
工伤保险待遇 缴费办法 死 亡 因工 致残 参加综合保险期间住院医疗待遇 起付标准以上 起付 标准 个人负保险基担 金支付 最高支付额 老年补贴待遇 按照工企业 伤人员的致残住院医比例 等级和疗费用年龄一的起付次性支外地施丧葬补助标准为5.50% 付伤残三项合工企业 金 上年度计标准补助金、全市职为100伤残津工年平总人数生活个月的贴、乘以上均工资护理费上年度年度全的10% 缴费 因工死亡 全市职和旧伤市职工基数 补助金 工月平复发医月社会均工资 疗费。 平均工资的60% 一次性支付项目 支付标准 符合国家和本市基本医疗保12.5% 按实际 险规定的抢救医疗费用 20% 缴费满一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连续缴费额,为上年度全满12个月或市职工年平均工在三年内累资的三分之一 计缴费满12 连续缴费满个月的,可以两个月的,享受获得一份老80% 住院医疗待遇的年补贴凭证,最高额,为上年其额度为每度全市职工年平一缴费月份均工资的三分之的上年度全二 市职工月平 连续缴费满均工资的60% 一年以上的,享的7% 之和 受住院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 - 16 -
缴费 期限 供养直系按月 亲属抚恤缴费 金 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四倍 16、 外来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支付表
外来从业人员工伤待遇一次性支付表
单位:万元
级别 年龄 25岁及其以下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岁及其以上 一级 78.9 77.0 75.0 73.1 71.1 69.2 67.2 65.3 63.4 61.4 59.5 57.5 55.6 53.7 51.7 49.8 47.8 45.9 43.9 42.0 40.1 38.1 36.2 34.2 32.3 30.3 二级 70.8 69.1 67.4 65.5 63.9 62.1 60.4 58.6 56.9 55.2 53.4 51.7 49.9 48.2 46.4 44.7 43.0 41.2 39.5 37.7 36.0 34.3 32.5 30.8 29.0 27.3 三级 62.8 61.2 59.7 58.2 56.6 55.1 53.5 52.0 50.4 48.9 47.4 45.8 44.3 42.7 41.2 39.6 38.1 36.6 35.0 33.5 31.9 30.4 28.8 27.3 25.8 24.2 四级 44.3 43.2 42.1 41.1 40.0 38.9 37.8 36.8 35.7 34.6 33.5 32.4 31.4 30.3 29.2 28.1 27.1 26.0 24.9 23.8 22.7 21.7 20.6 19.5 18.4 17.4 五级 28.3 27.7 27.2 26.6 26.0 25.5 24.9 24.3 23.7 23.2 22.6 22.0 21.4 20.9 20.3 19.7 19.2 18.6 18.0 17.4 16.9 16.3 15.7 15.2 14.6 14.0 六级 21.9 21.5 21.0 20.6 20.2 19.7 19.3 18.8 18.4 18.0 17.5 17.1 16.7 16.2 15.8 15.3 14.9 14.5 14.0 13.6 13.1 12.7 12.3 11.8 11.4 10.9 4.0 3.0 2.0 1.2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注:以上金额包含伤残补助费、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伤复发医疗费等各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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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 自然流产(含宫外项目 三个月内 假期 项目 30天 孕) 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 45天 正常生育(包括提前或超期生育) 90天 产前 产后 15天 哺乳假 产假期满后,若有困难且工作上许多胎产每难产(另加) 多生育一个婴儿(另加) 15天 年满24周岁的初产妇产假另加 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生育时 按正常生育产假 15天 75天 妊娠七个月后 15天 产前检查 不申请哺乳假或哺乳假或哺乳假届满后上班者 应在婴儿一周岁内照顾女职工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乳),每次纯授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也可将分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在婴儿满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期;最多不超古过六个月。 假期 应按有关医疗机构的要求在业余时间进行,确须在原医疗机构约定时间内检查的,所花费的工作时间作公假处理。 经本人申请,单位领导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不请产前假的,应给予每天工间一个小可,经本时,不安排人申请,其做夜班。 哺乳假六个半月。 1、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和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2、 女职工享受产假,产假期间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 3、 女职工享受两个半月产前假和六个半月哺乳假的,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 4、 “原工资性收入”指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的,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全部工资收入。 规定文件 国务院令(98)第9号、沪府发[1987]10号、沪劳保发(87)24号、沪劳力发(92)33号、沪劳(84)计创字第68号、沪府办发(87)17号、市政府第36号令、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及实施细则。 待遇
18、 计划生育待遇(女职工生育假期、节育手术假期和待遇)
计划生育待遇 1、生育假期 文件号 文件名 产前检查 文件规定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12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妊娠七个月以上,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假两个半月。 施行日期 国务院令(88)第9号、上海顺产 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75天。 上海市女市人民政府沪职工劳动 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1990.11.1 府第36号令难产 保护办法 加产假15天。 1990年9月21产假 妊娠三个月以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30日发布 流产 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45天。 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上许可,由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 18 -
产前假 上海市第十二上海市计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为晚育。符合国家生届人大常委会划生育条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2004.4.15 第九次会议公例 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告
2、节育手术假期和待遇 文件号 文件名 放置宫内节育器 休息2天 放置宫内节育器 3个月、6个月、12个月内各随访一次,以后 每年随访后 一次,每次休息1天。放环后一年内,每月经期休息1天。 取宫内节育器 输精管结扎 休息1天 休息7天 文件规定 施行日期 上海市卫生 单纯输卵管结扎 休息30天 局、计划生育 第一次人工流产及因放环、结扎、皮下埋植术后失败的再委员会沪卫妇上海市女次人工流产者,凡小于孕13周,行吸宫术及药物流产者, 人工流产 儿[92]字第职工劳动休息14天;行钳刮术者,休息21天;凡大于或等于孕131990.11.1 19号沪计生保护办法 者,均休息30天。 委办[92]字 皮下埋植 休息5天,术后半年内每月随访一次,每次休息1天。 第21号 取皮下埋植 休息3天 输卵管药物粘堵 休息30天 与计划生育有关 休息5天 的诊断性刮宫 接受以上节育手术者,其假期按公假处理 3、生育待遇 文件号 沪劳保发[96]57号 文件名 文件规定 施行日期 关于本市企业女职发布之日 产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 工生育期间工资支起施行 产前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 付的解释口径 1996.7.1
19、 职工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待遇
对象 项目 每月五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夫妻一方为本市职工(包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含本市现役军人) 另一方为下列情况 为本市农村农民、城镇失业居民,或因亦为本辞职、辞退后市职工 无工作、个体户、研究生(不带薪) 为外省市户口(在本市或外省市领取《独生子女证》) 丧偶或者离婚后未再婚 协保人员 另一方 辞职、辞退后无工作或城镇失业居民 夫妻双方均为 自费出国 判刑服刑羁押期间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个体工伤户 - 19 -
发放规定 双方单位各支付50% 由职工所在单位支付100% 本市一方单位支付50% 职工单位支付50% 由抚养孩子一方单位支付100% 由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区、县计划生育事业费支付100% 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事业费支付100% 个体劳动者协会管理费支付100% 享受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时止 婚后无子女(1979年9月1日后退休)或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子女死亡又不再生育,领有《独生子女证》的夫妇(包括领取《独生子女证》且均未收养孩子的夫妻(包括夫妻结婚后,的夫妻,离婚后不抚养孩子的一方,未再结婚又未领未生育孩子,又未收养孩子的;丧偶或者离养孩子,或者与未生育孩子的对象结婚后未再生育又婚的一方,未生育又未收养孩子的;现家庭未收养的)。 无子女的再婚夫妻中未生育又未收养孩子的一方)。 增发一次性补充养老金2300元 备注
增发一次性补充养老金4600元 退休时奖励费 1、农村调整自留地和安排宅基地时,对独生子女可以按两个子女计算; 2、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可领取《独生子女证》,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待遇,享受其子女十六周岁止。 20、 幼托收费和补贴标准
幼托费补贴 (上海地区)——幼托收费和补贴标准
收费 学生每月 280元 220元 180元 150元 加收70元 400元 350元 300元 每月加收 50元 每月减收 50元 每月加收 100元 25元 35元 按半月收费 文件号 文件名 等级及服务 类别 托中班及以下(2周岁以下) 托大班(2-3周岁) 全日制二级托 儿所、幼儿园 幼小班(3-4周岁) 幼中、幼大班(4-6周岁) 视力、听力、智能、肢体等残障儿童 上海市物价局沪价行[2000]第187号 沪财综关于调整本市托儿所、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 托大班(2-3周岁) 寄宿制二级托 儿所、幼儿园 全日制一级托 儿所、幼儿园 全日制三级托 儿所、幼儿园 寄宿制一级托 儿所、幼儿园 幼小班(3-4周岁) 幼中、幼大班(4-6周岁) 在全日制二级园所的基础上 [2000]55号 在全日制二级园所的基础上 在寄宿制二级园所的基础上 周一至周五17:00~19:00 晚托班延长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19:00~21:00 一个月内晚托不足半月 - 20 -
一个月内晚托超过半月 双休日 按全月收费 每生每月 1、各年龄段儿童入托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中,父母单位各报销50元。残障儿童 的父母单位各报销70元。 2、自2000年9月1日起执行。
21、 工作时间制度(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须知)
不定时工作制
文件号 文件名 对象范围: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点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审批办法: 《中华人民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应当向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区县劳动和共和国劳动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应当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统称劳动保障法》 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按国家有 沪劳保福发 (2006)40 号 《关于印发关规定执行。 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填写《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并递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007.1.1 文件规定 施行日期 (二)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对员工工作和〈企业实行休息安排的计划; 不定时工作对确有必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单位提供与实行不制和综合计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相关的职工名册、考勤记录等其他材算工时工作料。 制的审批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法》 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企业递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全部材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核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决定,并书面批复申请单位。因情况特殊需延长审查期限的,经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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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不定时及综合计算工时审批办法
文件号 文件名 文件规定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权限: 1、本市市属企业及市属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外商投资 企业; 《关于印发 2、投资额在壹千万美元以上或在虹桥、闵行、漕河泾开发区内 〈企业实行 的外商独资企业; 不定时工作 3、联营一方为本市市属企业的本市与外省市联营企业; 制和综合计 4、要求实行年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 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的通知》 上海市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权限: 1、区、县属企业; 2、由区、县劳动局按规定现行管理体制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 3、无主管部门的企业。
2007.1.1 施行日期 沪劳保发[1994]79号 沪劳保发[1995]16号 22、 失业保险(失业救济金领取标准)
失业保险
1、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文件号 文件名 文件规定 施行日期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国务院令第失业保险条258号 例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省、自治1999.1.22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失业人员数量和失业保险基金数额,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当调整本行政区域失业保险费的费率。 《上海市人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发[1998]10号 单位缴纳的2%失业保险费,其中增缴的1%失业保险费从本市城镇民政府关于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划转,原缴纳的1%失业保险费,年内仍由单位按原调整本市失渠道交给失业保险管理机构。 业保险费缴知》 职工个人缴纳的1%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从职工工资中按月代扣代缴。帐户。 费比例的通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纳入全市的失业保险基金统筹使用,不建个人1999.1.1
2、上海市失业保险金的支付标准 文号 标题 第1-12个月支第13-24个月支延长领取支付累计缴费年限 失业人员年龄 付标准(元) 付标准(元) 标准(元) <35岁 445 410 - 执行时间 2008.4.1 沪劳保就发关于调满1年不满10 - 22 -
(2008)25整本市号 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 年 满10年不满25年 25年以上 ≥35岁 500 <35岁 ≥35岁 550 不论年龄 440 410 410 410 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计算。
3、上海市失业保险金的计算 文件号 文件名 文件规定 施行日期 1、失业保险的期限计算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计算。 缴费年限 领取期限 累计缴费满1年<2年 为2个月 累计缴费满1年<5年 最长为12个月 累计缴费满5年<10年 最长为18个月 累计缴费满10年以上 最长为24个月 2、剩余期限的合并计算 失业人员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保留。重新就业且缴纳失业上海市人民保险费满1年后又再次失业的,核定其期限时,应当将其剩余期限合并上海市失业政府沪府发计算。合并计算后,失业人员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1999.4.1 保险办法 [1999]7号 个月。 3、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计算 失业人员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标准的80%。 失业保险金标准应当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高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4、接近退休年龄失业人员的特殊规定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非因本人主观原因确实不能重新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或者因特殊原因确需放宽的,可以申请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领取标准的80%,但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3、 公积金(历年公积金缴费比例和缴费上、下限)
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比例和缴费基数
文件号 文件名 文件规定 施行日期 - 23 -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住房公积金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管理条例 1、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2、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2002.3.24 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3、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007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7%。 1、自2007年7月1日起,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调整为2006年月平均工资。 2、2007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关于调整上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工资收入的月份计算沪公积金管海市2007年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 委会[2007]1度住房公积 2007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实2007.7.1 号 金缴存基数际发放工资收入的月份计算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 的通知 3、2007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1034元,参加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缴存的个人缴存者,月缴存额上限为1774元;2007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确定为106元,参加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缴存的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参照此标准。 企业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比例
文件号 文件名 关于调整上沪公积金管海市2007年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本人和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2007.7.1 文件规定 施行日期 委会[2007]1度住房公积仍为各1%至8%(取正整数),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号 金缴存基数 的通知 历年公积金缴费比例和缴费上、下限 单位和个人缴存之和 年度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5% 缴存比例 上限 ------ ------ 全市月平均 工资的200% 125 下限 5 1991.4.29 5 低于原缴交额, 按原缴交额缴纳。 37 - 24 - 执行时间 备注 计算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按基本(标准)工资5元以上见分进角。 1993.7.1 1995.7.1 单位和职工公积金月缴交额计算到元,元以下单位四舍五入。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7% 6% 154 214 228 282 330 540 622 682 776 854 938 1034 46 54 54 84 100 108 124 136 64 64 70 106 1996.7.1 1997.7.1 1998.7.1 1999.7.1 2000.7.1 2001.7.1 2002.7.1 2003.7.1 2004.7.1 2005.7.1 2006.7.1 2007.7.1 注:从2001年起单位和个人缴存上限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0%调整为300%。
24、 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
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
缴费 办法 基数 用人单位按上年度全市月平均工资的60%乘以本单位应当缴费的人数 比例 为24%,其中:养老17%;医疗5%;失业2%;生育暂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另行规定。 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其中参加基本社会保险后按月缴费年限不低于5年。 养老保险 养老金计发办法: 按月领取的养老金根据从业人员缴费年限确定。缴费年限满15年的,养老金按其办理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相应增加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5%的养老金,但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医保范围: 参保人员发生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门诊大病(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门诊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精神病治疗)的。 支付办法: (1)起付标准:在一个医保年度内,第一次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60%的10%;第二次医疗保险 及其上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60%的5%。 (2)从业人员每次住院所发生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医保基金支付70%;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每次住院所发生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医保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参保人员自负。 (3)门诊大病不设起付标准。从业人员医疗费用医保支付70%;退休人员医保支付80%其余部分由参保人员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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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最高支付限额:在一个医保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60%的4倍。 条件:未到达按月领取养老金年龄中断就业但本人有就业愿望;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具失业有本市城镇户籍,已办理失业、求职登记手续。 保险领取期限: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1个月,以后缴费年限每增加金 1年,领取期限增加1个月。一次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保留。 对象: 失业保险 (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因患严重疾病短期内难以就业或者因其他原因造成生活确有特殊困失业难的,可申领1至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 补助(2)具有本市农村户籍的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可领取失业补助金 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根据用人单位为其缴费年限计算。缴费每满1年,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为1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标准:为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20元) 医疗补助金 生育保险 条件: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期间患大病或者住院的。 标准:所发生医疗费用的70%。 条件:参加社会保险,属于计划内生育的妇女。 标准:生育生活补贴和生育医疗补贴标准,按照《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 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等,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沪府发[2003]65文件名 号)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09号)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29号)
按镇保办法计发养老金的标准
文件号 文件名 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小城镇社会保险计发养老金问题的通知 文件规定 参加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其月养老金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确定。缴费年限满15年的,月养老金按照其办理申领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相应增加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5%的养老金,增加的缴费2006.1.1 年限有不满1年的,每个剩余月相应增加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042%的养老金,但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计发的月养老金见分、见角进元。 施行日期 2003.10.20 施行日期 2001.10.10 2004.07.01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沪劳保养发[2006]6号
25、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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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号 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1次会议1993年文件名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发》办法 文件规定 施行日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镇集体经济组织,均须按本单位在职职工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1993.5.16 2月6日通过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残联 本市各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平均人数和残疾职工平均人数所占比例的上海市残疾年度审核统一在每年的第一季度进行。 人分散安排 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6%比例的单位,吸纳残疾人就业暂时有困难的,就业办法实应当按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6%的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施细则 但单位上年平均工资超过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一定比例以上的,超过比例以上部分不计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基数。 2000.6.22 [2000]办字35号
26、 小企业欠薪保障基金
小企业欠薪保障金
文件号 文件名 欠薪保障金的缴纳对象: (1)用工在300人及其以下的企业(以下称“企业”)均须缴纳欠薪保障费,具体人数以收缴当月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人数确定,但协保人员不列入征收欠薪保障费的企业人数统计。 关于印发沪劳保关发(2003)27号 《上海市小企业欠薪保障金收缴及使用实施细(2)凡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都应按户缴纳欠薪保障费。数家企业合用一个社会保险缴费帐户的,应根据符合缴费条件的企业实际户数,按户缴纳,各社会保险费结算单位应如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告知帐户内的企业状况。 欠薪保障金的缴纳标准: 2000.1.1 文件规定 施行日期 (1)每户企业每年缴纳一次欠薪保障费。新设立的企业,设立当年的则》的通知 缴费标准为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已设立的企业,用工人数在100人以下(含本数)的,为60%;用工人数在101人至200人的,为80%;用工人数在200人以上的,为100%。 (2)欠薪保障费按年缴纳,按自然年度计算。欠薪保障费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27、 经济补偿的几种情形
经济补偿 (上海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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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补偿的几种情形 文件号 文件名 类别 条件 补偿标准 工作年限每满1年给予劳动者本人1个协商 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解除 的。 补偿金,一般部超过12个月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劳动者提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未按照出 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合同 解除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施行日期 同上 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上海市会常务劳动合委员会同条例 第三十三次会议公告 同上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非过失性工作年限每满1年2002.5.1 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解除 支付相当其本人1个行安排的工作的;或者劳动合同订立时所月工资收入的经济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补偿。 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经济性裁 用人单位确需依法裁减人员的。 员 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消的。 合同 终止 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和《条例》规定的解除条件相同的,用人单位当按条例相应的解除合同的补偿标准,给予经济补偿。 同上 同上
2.经济补偿计算口径 文件号 文件名 文件规定 1、作为经济补偿计发基数的月工资收入是指按国家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实得工资性收入。 上海市第十一 2、月工资收入按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月实2002.5.1 施行日期 届人民代表大上海市劳得工资性收入计算。劳动者平均月实得工资性收入难以确认的,双方可以会常务委员会动合同条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同期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计算;用人单位月平公告第三十三次会议 例 均工资难以确认的,按本市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 3、关于“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1年的,按1年标准支付补偿金。”中规定的“未满1年”,仅指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在1年以下的情况,工作年限在1年以上的,投每满1年,按劳取酬年标准支付补偿金。
3.经济补偿计算基数 文件号 文件名 文件规定 施行日期 - 28 -
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和《上海市社会保障局沪劳动合同劳保关发条例》若干[2002]13号 问题的通知 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实际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履行期间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股票、期权、红利等与投资相关并不列入工资总额的收益,不作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计发基数。 2002.5.1
4.原规定的国有、股份制、私营等企业的经济补偿 文件号 文件名 类别 条件 补偿标准 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原执行固定工制度的劳动者,在实行付相当其本人1个月工合同终止 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劳动合同期满,用人资收入的补偿金,一般单位不愿与其续订劳动合同的。 不超过12个月的工资收入。 协商解除 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性裁员 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8上海市号令 劳动合1995年同规定 11月23日发布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或者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当事人双方合同非过失性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解除 解除 工作年限每满1年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支付相当其本人1个月工资收入的补偿金,一般不超过12个月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劳动者提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未按照出 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同上 同上 1996.1.1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的。 同上 工作年限每满1年工资收入的补偿金。 施行日期 生产经营状况发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支付相当其本人1个月
5、原规定的经济补偿计算口径 文件号 文件名 文件规定 施行日期 - 29 -
1、经济补偿计发基数的月工资收入是指按国家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局沪劳关发[1998]16号 《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若干计的实得工资性收入。 2、月工资收入按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月实得工资性收入计算。劳动者平均月实得工资性收入低于 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发布之日 起施行 3、《规定》第二十七条关于“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1年的,按11998.3.19 问题的通年标准支付补偿金。”中规定的“未满1年”,仅指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知 年限在1年以下的情况,工作年限在1年以上的,按每满1年,按1年标准支付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及纳税
文件号 财政部、国文件名 关于个人与用人文件规定 施行日期 单位解除劳动关家税务总局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系取得的一次性财税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税发补偿收入征免个[2001]157[1999]178号文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人所得税问题的号 通知 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的数月工资、关于个人因解除国家税务总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劳动合同取得经局国税发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以其商数济补偿金征收个[1999]178作为个人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号 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通知 年计算。 2001.10.1 1999.10.1
28、 医疗期标准 项目 内容摘要 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计算 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待遇 参见《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疾病休假待遇》 1、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关于延长的规定 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 2、下列情形中关于医疗期的约定长于上述规定的,从其约定:⑴集体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的;⑵劳动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的;⑶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对医疗期有特别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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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沪府发[2002]16号) 2、《贯彻市政府<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标准的规定>的有关意见》(沪劳保关发(2002)28号) 3、《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关发(2002)13号) 依据 定义 关于解除合同的规定 关于医疗补助费 1、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累计病休时间超过按规定享受的医疗期,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超过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按超过停工医疗期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除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29、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文件号 文件名 文件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16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级数 2008年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国务院令第519号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次修正) 2 3 4 5 6 7 8 9 全月应纳所得额 不超过500元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税率(%) 速算扣除数 5 10 15 20 25 30 35 40 45 0 25 125 375 1375 3375 6375 10375 15375 发布之日起施行2008.3.1 施行日期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财政部、国家费失业保险税务总局财税费住房公积[2006]10号 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1、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2、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2006.6.27 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4、上述职工工资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5、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 31 - 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纳税
文件号 文件名 文件规定 施行日期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关于调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整个人取得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全年一次性国家税务总局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奖金等计算2005.1.1 发[2005]9号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征收个人所的,适用公式为: 得税方法问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题的通知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四、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终和绩效工资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执行。 五、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了个人(包括外籍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座位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可先将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对奖金不含个人所得税的,其商数应换算成含税收入(下同),然后再将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情况,具体计算公式为: (一)如果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规定费用扣除额的,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 关于个 1、奖金包含个人所得税的: 人取得全年 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上海市地方税一次性奖金 2、奖金不包含个人所得税的: 务局沪地税所计算征收个 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2005.1.1 二[2005]3号 人所得税问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应纳税额=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题处理意见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的通知 (二)如果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规定费用扣除额的,其适用公式如下: 1、奖金包含个人所得税的: 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奖金不包含个人所得税的: 1、如果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规定费用扣除额的,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为: (1)按照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查找相应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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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2)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速算扣除数A)÷(1-适用税率A); (3)按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重新查找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 (4)应纳税额=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 2、如果个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的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先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部分后,再按照上述不含税全年一次性收入相关方法计算。
30、 非全日制用工
项目 内容摘要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以小时作为工作时间单位确立劳动关系,劳动者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确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与每个用人单位的约定的每日,每周或者每月工作时间,应当分别在法定工作时间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劳动者在多个用人单位的工作时数总和,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工作时数。 小时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5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20.92÷8)×(1+单位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之和)] ×(1+浮动系数) 依据 每月工作时间 最低工资标准 用工登记及退工 社会保险待遇 1、《劳动和社会保障关于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用人单位招用小时工的,应在《劳动手册》备注栏内做好用工记载。《劳动社部发手册》由小时工保管,小时工的个人档案在就业期间由原保管部门保管,不随[2003]12本人流转。 号) 用人单位招用小时工应办理招工备案手续,填写《录用名册》,并在30日2、《关于实内送达劳动者户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区、县职业介绍中心。 行小时工用用人单位与小时工的劳动者关系终止后,应出具退工证明。由劳动者持退工形式的若工证明各《劳动手册》,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所办理退工备案干规定(试手续。劳动者与所有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可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行)》(沪劳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小时工的招工备案手续,未及时出具退工证明,从而延误保关发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应补偿劳动者相应的经济损失。 (2001)49小时工的养老保险待遇按本市有关养老保险待遇执行。 号) 小时工累计缴费满三个月,且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自缴费满三个月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三个月。之后必须按规定连续缴费,方可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小时工与所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关系终止后,符合申领失业金保险条件的,可凭《劳动手册》、社会保险缴费单和本人身份证到区、县职业介绍中心申领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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