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项 目 单层厂房 工业建筑 多层厂房 跨度 m 檐高 m 面积 m2 檐高 m 层数 层 住宅 民用建筑 面积 m2 檐高 m 层数 层 公共建筑 面积 m2 檐高 m 特 殊 建 筑 烟囱 高度m 构 筑 物 水塔 高度m 筒仓 高度m 一类 〉24 〉20 〉8000 〉36 〉24 〉67 〉20 〉67 Ⅰ级 〉100 〉40 〉30 二类 〉18 〉15 〉24 〉15 〉42 〉13 〉42 Ⅱ级 〉60 〉30 〉20 三类 〉12 〉9 〉12 〉7 〉20 〉5 〉17 Ⅲ级 〉30 〈30 〈20 四类 ≤12 ≤9 ≤12 ≤7 ≤20 ≤5 ≤17 Ⅳ级 ≤30 砖水塔 砖筒仓 〉5000 〉3000 ≤3000 〉12000 〉8000 〉3000 ≤3000 〉12000 〉8000 〉3000 ≤3000 贮池 容量m3 〉2000 〉1000 〉500 ≤500 注:
一.名词界定:
1.跨度:指按设计图标注的相邻纵向定位轴线的距离。 2.檐高:指设计室外地坪标高至檐口滴水的垂直距离。 3.面积:指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的单位工程建筑面积。
4.层数:指建筑物的分层数(含地下室)。但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层和屋顶水箱间、楼梯间、电梯机房不计算层数。
5.公共建筑:指医院、宾馆、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候机楼、车站、客运楼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6.特殊建筑:指影剧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二.工程类别标准的说明: 1.以上各项工程分类均按单位工程划分。内部设施如为同一企业施工应并入该单位工程一并划类。 2.住宅及公共建筑符合表中两个条件方可执行本标准,其余符合表中的任一个条件即可执行本标准。
3.室外管沟、化粪池、围墙、按四类标准执行,挡墙按市政定额的划分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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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4.单层多跨厂房应以最大跨度或檐高作为确定类别的依据。与单层厂房相连的附属生活间、办公室等均随该单层厂房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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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单位工程檐高不同时应以其最高檐高作为确定类别的依据。
6.一个单位工程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应按其主要使用功能(以建筑面积大小区分)确定取费标准。 7.特殊建筑工程类别的确定须报市造价管理总站,由市造价管理总站依据施工图纸按有关技术参数确定后执行。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是根据不同的单位工程,按其施工难易程度,结合我省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确定的。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是确定工程施工难易程度、计取有关费用的依据;同时也是企业编制投标报价的参考。建筑工程的工程类别按工业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单独土石方工程、桩基础工程分列并分若干类别。 1、类别划分
(1)工业建筑工程:指从事物质生产和直接为物质生产服务的建筑工程。一般包括:生产(加工、储运)车间、实验车间、仓库、民用锅炉房和其他生产用建筑物。
(2)装饰工程:指建筑物主体结构完成后,在主体结构表面进行抹灰、镶贴、铺挂面层等,以达到建筑设计效果的装饰工程。
(3)民用建筑工程:指直接用于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非生产性建筑物。一般包括:住宅及各类公用建筑工程。
科研单位独立的实验室、化验室按民用建筑工程确定工程类别。
(4)构筑物工程:指工业与民用建筑配套、且独立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构筑物,或独立具有其功能的构筑物。一般包括:烟囱、水塔、仓类、池类等。 (5)桩基础工程:指天然地基上的浅基础不能满足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稳定要求,而采用的一种深基础。主要包括各种现浇和预制混凝土桩及其他桩基。 (6)单独土石方工程:指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等基础土石方以外的,且单独编制概预算的土石方工程。包括土石方的挖、填、运等。
2、使用说明
(1)工程类别的确定,以单位工程为划分对象。
(2)与建筑物配套使用的零星项目,如化粪池、检查井等,按其相应建筑物的类别确定工程类别。其他附属项目,如围墙、院内挡土墙、庭院道路、室外管沟架、按建筑工程Ⅲ类标准确定类别。
(3)建筑物、构筑物高度,自设计室外地坪算起,至屋面檐口高度。高出屋面的电梯间、水箱间、塔楼等不计算高度。建筑物的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规定计算。建筑物的跨度,按设计图示尺寸标注的轴线跨度计算。
(4)非工业建筑的钢结构工程,参照工业建筑工程的钢结构工程确定工程类别。
(5)居住建筑的附墙轻型框架结构,按砖混结构的工程类别套用;但设计层数大于18层,或建筑面积大于 12000m2时,按居住建筑其他结构的Ⅰ类工程套用。
(6)工业建筑的设备基础,单体砼体积大于1000m3,按构筑物Ⅰ类工程计算;单体砼体积大于
《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600m3,按构筑物Ⅱ类工程计算;单体砼体积小于600m3,大于50m3按构筑物Ⅲ类工程计算;小于50m3的设备基础,按相应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工程类别确定。
(7)同一建筑物结构形式不同时,按建筑面积大的结构形式确定工程类别。 (8)新建建筑工程中的装饰工程,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工程类别:
①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装饰计费价格合计在100元以上的,为Ⅰ类工程。 ②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装饰计费价格合计在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为Ⅱ类工程。
③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装饰计费价格合计在50元以下的,为Ⅲ类工程。 ④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装饰计费价格计算:按第九章计算出全部装饰工程量(包括外墙装饰),套用价目表中相应项目的计费价格,合计后除以被装饰建筑物的建筑面积。
⑤单独外墙装饰,每平方米外墙装饰面积装饰计费价格在50元以上的,为Ⅰ类工程;
装饰计费价格在50元以下,20元以上的,为Ⅱ类工程;装饰计费价格在20元以下的,为Ⅲ类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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