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企业财务治理结构对我国的启示
【摘要】财务治理是解决企业治理中复杂的财务问题的现实需要。深入研究国外发达国家企业的财务治理结构,对完善我国企业的财务治理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财务治理 结构 治理机制
企业财务治理,是指基于财务资本结构等机制安排,对企业财权进行合理的配置,形成有效的财务激励与约束机制,以解决利益矛盾,保证企业效率。企业财权配置就是将企业的财务决策权、财务执行权、财务监控权在各主体之间合理地分配,以形成主体自我约束与相互制衡。研究国外企业的财务治理机制、对提高我国企业的财务治理效应和提高经济效益,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国外企业财务治理结构概述
(一)对经营者行使财务监控的主导力量不同
以美国、日本企业为例。美国企业股权治理的优势使得股东成为监控经营者的主要力量。股东大会基本上能够代表股东的利益,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上向经营者提出严厉的质询,甚至把不称职的经营者赶下台。更重要的是,股东可通过在证券市场上买卖股票间接监督经营者。而债权人主要是通过派驻代表担任非执行董事,监督权比较有限,影响力也不大。这种靠“相机治理”取得的财权也只是在短期之内有效。日本企业对经营者财务决策权实行监控的,主要是法人股股东的大银行。银行法人持股削弱了股权治理效应,股东大会没有什么实权。而企业的大股东银行则基于其特殊的“大债主”和“大股东”的双重身份,掌管实质性的监督权,成为监控经营者、治理财务的主要力量。
(二)财务治理的权力核心不同
财权在股东和经营者之间分离,使经营者成为企业财务治理的核心。而财权在经营者内部再分配,使经营者中的董事会或总经理成为企业更精确意义上的财务治理核心。美国企业财务治理的权利核心是董事会,实行董事会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日本企业财务治理的核心则是总经理(社长),董事会成员一般由内部产生,经过长期考察和选拔逐层升迁上来,多由企业各事业部部长或分厂领导兼任,因此董事会基本上是总经理决策的辅助机构。
(三)财权配置的集权分权程度不同
美国企业中,财权在经营者及下层财务人员之间的再分配体现出浓厚的分权思想。美国的意识形态倾向于平民主义,即人们对权利的持久集中有一种不信任感。这种意识体现在财权配置中表现为:在保证董事会核心地位的同时,尽可能多地将财权下放给低层级组织及至最基层组织,使之不能过多地、持久地集中在
个别人身上。近年来,这种分权的级次表现出向员工个人延伸的趋势,一些公司的基层人员开始拥有诸如一定限额的资金调用权等财权。日本“大家族”式的企业文化强调“长幼有序”,强调上级的权威和下级的服从,下级必须服从上级。日本企业财权配置相对集中,下层财务人员的自由度相对较小。
三、国外企业财务治理机制对我国企业的启示
国外企业在财务治理方面的差异是符合各自国情的,因而也是合理的。首先,它们都是基于各自的经济、文化特征而产生的,更为重要的是,这些差异的背后有着本质的共同点:①出资者拥有对经营者的财务监控权;②企业财权是独立的,经营者是财务治理的核心;③激励约束机制到位。由此出资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成立,财务治理最基本的框架得以构建。当然,美日企业的财务治理并非完美,主要问题是如何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和社会的进步,对现有财务治理框架进行补充、完善,以提高治理效率。
我国国有企业财务治理在根本上存在如下缺陷:①缺乏有效的监控主体。监督经营者的不是真正的出资者,而是股权出资者的代表,存在代理风险,债权人的监管则由于缺乏相关机制的支持而基本落空;②经营者受到国有大股东的越界干预,而且这种干预的动机也可能并不代表真正出资者的利益;③经营者的激励与业绩相关度低,且形式单调;④外部市场发育不健全,对经营者尚未形成真正的约束。解决以上几个问题是构建我国企业财务治理的关键。借鉴美日企业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国有资本运作的自我改造
党的十六大提出,积极建立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实现国有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实质性分离。该机构受托实施国有资本的运作管理,对同级政府负责,接受政府的审计监督,对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承担法律责任。其操作难点在于增加了代理环节,延长了代理链,会有新的代理风险产生。因此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彻底实行政企分开,理顺产权关系,切实解决国有资本所有者虚位的问题。
(二)确保国有资本控股地位,大力引入民营投资者
在国有企业引入民营资本股东,既利用了民营股权的治理优势,又形成了对国有股股东的权力制衡,有利于维护企业法人财权的独立性。而目前民营资本受到了许多政策上的歧视与限制。比较而言,外国资本在我国国有企业的被接受程度则要高得多。外国资本与国有资本合作时能享受许多优惠政策,外资的持股比例也常常与国有资本非常接近。国有资本与外国资本的成功合作表明,国有资本具有控制全局的能力,与民营资本的合作必然也有光明的前景,国有资本的主导地位也不会因此而动摇。从另一个角度说,国有企业也可以向民营企业进行投资,通过国有与民营企业相互投资参股,可以形成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的双向合作。
(三)重视债权人在财务治理中的地位
我国在上世纪80年代初实行“拨改贷”之后,银行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成为企业外部融资的唯一渠道,银行对贷款企业的软约束和破产机制的缺乏,造成我国国有企业的高负债率,这决定了我们必须重视债权人在财务治理中的地位。从现实情况看,以国有企业的负债率和国有银行的自身能力来说,并不适合构建日本式的“主银行”模式,但仅运用美国的“相机治理”也是不够的。可采取在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中吸纳银行等债权人代表的办法,对经营者进行事中监控,防止企业以改组、破产等方式逃离高额债务,以保证债权人资金的安全。
(四)切实做到出资者对经营者的监控到位,促进激励约束机制的建立
吸取国际国内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企业的现实情况,建立内部激励约束机制的思路可为:建立经营者人才市场,强化竞争机制,选拔那些懂经营管理、能技术创新的人才进入企业经营者岗位;正确评价和对待经营者的业绩,对那些对企业改革发展作出过突出贡献的经营者,应给予与其贡献相称的荣誉待遇;实行科学决策和民主理财,提高企业财权应用的透明度;加强监管力度,严惩暗箱操作、行贿受贿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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