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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活动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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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活动的基本原则包括:
1. 公证机构独立原则: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事务时应保持独立性,不受任何外部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2. 真实性与合法性原则:公证书所证明的法律行为、事件和文书内容必须是真实的,并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违反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公证的合法性涉及内容的合法性和形式的合法性。
3. 保密原则:公证人员在处理公证事务时必须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
4. 使用本国语言原则:公证书应以中文为主要书写语言。在少数民族地区,根据当事人需求,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语言。发送至国外使用的公证书,应附有相应的翻译。
5. 回避原则:公证人员应当避免利益冲突,确保公证活动的公正性,以维护公证机构公证书的信誉。
此外,公证活动中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1. 便利原则:为当事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公证服务。
2. 直接原则:公证活动应直接进行,减少中间环节。
3. 自愿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公证服务既可以是当事人自愿选择,也可以是法律规定的必须公证事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条,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时应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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