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分为两种:,第一,一般保证责任,即当债务人不能够偿还全部债务时,保证人要为其偿还全部债务。,第二,连带保证责任,即当偿还债务的期限已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偿还债务。,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力。,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一)担保人具有法律规定的资格,需要满足所需条件:,1、与本案无牵连;,2、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3、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4、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5、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二)担保人具有年龄:,年龄超逾18岁,不是破产者。,(一)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二)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批准为使用外国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三)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四)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五)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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