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银行卡与犯罪无关的,不会冻结。《机关 办理刑事案件 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第三条查封、冻结以及保管、处置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进行。与案件无关的财物不得查封、冻结。查封、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 犯罪嫌疑人 及其所扶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和物品。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冻结财物。查封、冻结的涉案财物,除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或者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以外,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作出处理,法律和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七条 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资金,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和其他证券,以及股权、保单权益和其他投资权益等财产,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对于前款规定的财产,不得划转、转账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扣押。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九条 需要冻结犯罪嫌疑人财产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明确冻结财产的账户名称、账户号码、冻结数额、冻结期限、冻结范围以及是否及于孳息等事项,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协助办理。 冻结股权、保单权益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 冻结上市公司股权的,应当经省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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