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的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为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若是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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