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规定,劳动仲裁开庭前五日,应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时间和地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申请人,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可以缺席裁决。
法律分析
劳动仲裁开庭五日前,应该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的时间、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三十六条,视为撤回仲裁裁决和缺席裁决,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拓展延伸
劳动仲裁程序中送达开庭通知的规定是什么?
劳动仲裁程序中,送达开庭通知的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根据该法,劳动仲裁开庭通知应当在开庭日期前合理期限内进行送达。具体的送达时间取决于各地劳动仲裁机构的规定,通常会要求在开庭日期前一定的工作日内进行送达。送达方式可以采用邮寄、专人递送、传真等形式。劳动仲裁机构会将开庭通知书正本或副本送达给劳动争议的当事人,确保其知晓开庭时间和地点,以便当事人能够按时参加劳动仲裁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劳动仲裁开庭前应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若未经合理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申请人可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可被缺席裁决。劳动仲裁机构会在开庭日期前合理期限内进行通知的送达,确保当事人了解开庭时间和地点,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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