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世旅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物权期待权的法律规定

物权期待权的法律规定

来源:世旅网

一、物权期待权的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如果当事人约定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时,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在采用所有权保留作为担保方式的分期付款买卖中,当事人经常约定尽管出卖人先将标的物交付于买受人,但在买受人尚未支付完毕全部价款以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此时买受人仅取得所有权的期待权。

二、物权取得的分类

1. 原始取得:原始取得的含义是取得权利时不根据原所有权人的意思或原来客体物上根本就不存在所有权,在特定法律事实发生时只依法律规定即可取得所有权。原始取得的前提是客体物之上不存在所有权,这也就意味着所有权的取得不需要与任何人相关,而仅依取得人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的行为即可。所以一般而言,基于事实行为而取得的物权,即属于物权的原始取得。在原始取得的物权上不存在他人的意志关系,或者说是该物权不因他人的意志关系而受影响。原始取得方式包括:劳动和生产、先占、发现、拾得、时效取得、善意取得、添附、加工、孳息等。

2. 继受取得:继受取得也称派生取得或传来取得,它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从取得人角度是取得权利,从相对人角度则是权利的丧失,故对照原始的绝对取得继受取得又称相对取得。在继受取得中,物权权利是从他人那里移转而来,主要是原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处分行为的结果。一般而言,基于法律行为的取得大都属于继受取得。依继受的方法不同,继受取得又分为移转取得和设定取得。

三、物权有哪些特征

1. 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2. 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

3. 物权的客体是物。

Copyright © 2019- esig.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3988号-3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