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若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将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若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将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若单位犯本罪,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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