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反向假冒是一种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绝大多数国家都对其明文禁止。我国新修订的《商标法》明确规定商标反向假冒行为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但相关法律条款仍存在缺陷和争议。其他有关法律对商标反向假冒的规制也不健全,导致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缺乏足够的理论支撑。因此,系统、深入地研究商标反向假冒行为,探索有效的司法实践模式,对完善商标专用权的综合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一、商标反向假冒的界定及法律特征
(一)商标反向假冒的界定
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定义是: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或去除其注册商标并将该商品义投入市场,或广泛使用该商品,或利用该商品进行广告宣传等非法阻断或阻碍原商标和原商品联系的行为。其中被更换的商标称为除标商标”,更换的商标称为附标商标”。
(二)商标反向假冒的法律特征
1. 侵权主体的复杂性:商标反向假冒的行为主体是复杂主体。当实施三种行为的行为人不是同一主体时,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侵权主体就具有了复杂性。
2. 侵权行为的反向性: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着重点在反向”。该行为将原本用于自己商品上的商标用于他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上,利用他人商品信誉或产品质量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
3. 侵权客体的复杂性:商标反向假冒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首先,未经商标权人同意更换或去除其商标并再次投入市场是对商标权人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其次,该行为误导消费者从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再次,商标反向假冒使市场上商标与商品之间的真实联系被隔断,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对行为人的竞争对手而言构成不正当竞争。
4. 侵权后果的特殊性:虽然从表面看,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可以扩大原商标权人的商品的市场占有率,但在特定情形下会损害原商标权人商誉的建立和进一步增强。
二、商标反向假冒构成要件
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作为商标侵权行为之一,其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 行为人主观上须为故意:无论何种形式的假冒,行为人主观上通常为故意,过失一般不是假冒者的主观心态。而且,行为人还具有欺诈的故意,即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商标所标示的商品和商品的权利人分离。
2. 客观上须实施了更换或去除他人注册商标并将更换为自己商标或去除商标的商品再交易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将更换的商标所依附的商品仅用于观赏、研究等目的,并未给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造成误认,也不足以认定为商标的反向假冒行为。
3.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或去除他人注册商标:如果行为人更换商标是经过注册商标权人同意的,则不是侵权行为。只有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更换他人的注册商标,才有可能构成商标反向假冒侵权。如果该商标是共有商标,则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否则也是商标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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