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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的证据能力———视听资料的合法性与证据化

来源:世旅网

视听资料的证据能力与其取得方式、手段等是否合法紧密相连。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均采取以排除规则反射出其范围的办法,这就是所谓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2002年最高院的证据规则以及法官自由心证来加以判断。

“偷录偷拍”与“未经同意”不能划等号。为保护公众利益,在不履行任何告知义务的情况下,在一些公众场合架设监录设备的作法是合法的。由此可以看出“未经同意”之规定是一种具有弹性、限制性的规定。

新出台的《证据规则》突破了1995年的《批复》之规定,不经对方同意而私录的录音、录相只要不违背《证据规则》第68条之内容,并非必然无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三门县人民法院、邵阳市双清区法院等都相继采信录音磁带作为定案的根据。由此可以看出,新出台的《证据规则》较《批复》来说,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高的操作性。

在日常生活中,当我们身边发生法律纠纷时,就一定会涉及到证据的搜集,那么除了人证物证以外,最显而易见的就是视频证据了,视频可以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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