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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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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是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的请求撤销或变更或者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文件。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 申请人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日期和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3. 申请复议的目的、要求,即明确提出撤销或者变更或者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具体行政行为。

4. 事实与理由,这部分应写明事实、证据和理由,证据应客观地陈述引起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案件事实,并列举出有关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以及其他证据材料。

5. 复议申请书的尾部应写明致送的复议机关名称,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申请日期。

6. 附项中应写明提交的申请书副本的份数和证据的份数。

行政复议的具体流程包括以下步骤:

1. 复议申请:申请人自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 复议受理: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且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3. 行政复议: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自复议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提出复议意见,报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

4. 作出决定: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要求撤回复议申请,复议同时终止。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单位印章,并书面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5. 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就是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内容和行政复议的具体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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