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一切治疗费用。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将先行支付,并且用人单位需按期偿还。如果不能按期偿还,社保局将依法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还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其职工发生工伤后,所有的工伤保险待遇都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由用人单位偿还。如果用人单位不偿还,社保经办机构可以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追偿。《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未参加期间,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有关费用。《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如果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