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司被大股东恶意长期不分红时,小股东可以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通过请求公司回购股权的方式来退出公司。为了支持其主张,小股东需要整理以下证据:1、公司的财务报表、纳税材料等证明公司存在连续5年盈利,但却连续5年不分红的情况;2、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等确定公司不予分红的决议不存在合法事由;3、股东会决议、相关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明小股东在不分红的股东会决议中投了反对票。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股东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