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属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在认定帮信行为人主观是否确实不明知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1. 从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看。如果学历较低也未曾接触过信用卡,对信用卡的用途明显缺乏了解则难以认定主观明知。
2. 从行为方式看。如果行为人在办理信用卡时银行工作人员明确告知其信用卡不得出租、出让和买卖,行为人办理后出租出售则难以证明行为人主观不明知,反之则可以认定行为人不明知。
3. 从行为人与信用卡使用人的关系上看。如果行为人与诈骗分子属于亲戚、朋友、关系紧密的人,因为被哄骗而将信用卡给其使用的可以证明行为人主观不明知。
4. 从个人获利方面看。行为人认知能力、既往经历均正常,在亲属、朋友的请求下提供信用卡,本人没有获利或获利极少的,即使该信用卡确实用于了犯罪,也很难认定行为人主观明知。
帮信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体要件为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客观要件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主观要件为故意。
对于帮信案件,机关在取证的时候,可以讯问帮信行为人。在以上内容的基础上,您还可以进一步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更全面准确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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