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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为何无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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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的法规中,对于交通事故导致对生命健康权的侵犯,一般不给予精神损害赔偿。这一观点的法律依据有二:

一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在这部处理交通专门法规中,没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

二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损害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尽管这里没有出现“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但是,法学界一般认为,这里包含了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且其范围仅限于这四种人身权。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自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对于新法的实施细节和具体案例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需要参照新法规定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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