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理解“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时,需要明确以下几点:首先,对于积极事实的存在和发生,主张之人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这意味着如果某人主张对方负有某种义务、自己和对方实施了某种行为或某种事实或行为的存在等,他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这些主张。其次,对于消极的事实(即没有发生的事实),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这意味着如果某人主张自己没有实施某种行为、对方没有实施某种行为、某种事实没有发生或没有存在等,他不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这些主张。此外,还需要分清举证责任与举证权利。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必须进行举证,否则他的主张将得不到支持并承担不利的后果。然而,享有举证权利的人可以选择进行举证或不举证。如果他们选择进行举证并成功地证明对方的主张不成立,那么对方的诉讼请求将失去支持。但是,即使他们选择不举证或举证失败,也不需要承担对方主张的责任。此外,还需要注意关于免责条件的举证。无论是普通侵权还是特殊侵权行为,都有可能存在免责的情况。例如,如果被告可以证明某种侵害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或符合法律特别规定的条件,那么他可以免除自己的责任。然而,这并不等同于举证权利或举证责任倒置。如果被告的举证成功地证明了他可以免责,那么他将不再承担侵权行为的责任。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原告或主张存在侵权事实的一方不需要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相反,他们仍然需要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来支持他们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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